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違法開具發票應承擔法律責任
梁某某是四川省廣元市某企業法定代表人,其為他人介紹并提供虛開增值稅發票,從中收取高額“點子費”。劉某等人為梁某某的直接下屬,具體實施介紹提供虛開發票的行為,并負責聯系上家購買發票,將發票高價倒賣給客戶。經查,梁某某等人利用四川成都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在購銷雙方無任何實際業務往來發生的情況下,為多家客戶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36份,價稅合計金額1177.763154萬元。
梁某某等人分工協作,形成了一個虛開發票的犯罪網絡。梁某某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策劃者和組織者。
■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梁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1177.76315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單位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納。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梁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方式屬于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存在錯誤,應予糾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實際業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應當認定為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其中為他人開具發票屬于出票方實施的行為,而本案被告單位或者個人并非發票的擁有者,不可能成為為他人虛開的一方,他們僅在出票方和受票方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應當屬于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及梁某某、劉某等人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 法條解讀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處所指本法第二百零五條,主要涵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之情形。據此,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之外,虛開其他種類發票之行為,均可評價為虛開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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