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訪工作中,民事糾紛的處理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例如,商鋪租金到期后商戶要求續租被房主拒絕、包工頭承建的工程項目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尾款被扣、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遭業主拒交等,這些糾紛往往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根據信訪分類辦理的規定,純民事糾紛應當引導信訪人向有權處理單位,如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向法院立案庭申請民事立案。然而,現實中許多當事人持有“信訪無所不能”的觀念,簡單的引導可能會被誤解為逃避責任或不作為。因此,信訪部門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介入,對各方進行調解。
一、信訪調解的法律定位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調解是化解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它不僅能體現對當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還能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信訪工作的最終目標是定分止爭、息訴罷訪,通過調解解決民事糾紛,不僅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還能節省法院的司法資源。
信訪調解并非獨立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之外的一種調解制度,而是作為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啟動機制,以及法院調解的輔助機制。民事糾紛的信訪調解遵循自愿原則,不是強制性程序,這種自愿性是其合法存在的基礎。
二、信訪調解的實踐路徑
在信訪接待大廳或綜治中心,調解窗口通常設在顯眼位置,由調解員優先適用調解程序處理信訪投訴。例如,在一起行政賠償糾紛案件中,業主因私自在道路上設置水泥樁被執法部門拆除后,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組織調解后,雙方均對結果表示滿意。而在信訪工作對于常見的租賃合同糾紛,并不是由信訪工作人員組織調解。
對于租賃合同糾紛等常見民事糾紛,信訪部門通常首先登記并引導當事人走調解道路,然后協調人民調解組織和相關行政機關介入調解。雖然信訪調解只是過渡性的解決方式,但它能有效緩解信訪人的對抗情緒,有時甚至能徹底解決糾紛。
三、“訪調對接”機制的運用
在一些地區,“訪調對接”機制整合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信訪部門根據民事糾紛的類型,分類處理并按序導入不同的調解程序。這種方法簡化了調解流程,能快速解決糾紛。
盡管“訪調對接”機制普遍適用,但民事糾紛信訪本質上屬于涉法涉訴信訪,當事人通常有法定救濟渠道。信訪部門導入調解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緩解矛盾沖突,快速解決糾紛,同時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然而,由于信訪容易給人留下“無所不能”的印象,部分信訪人選擇信訪并非為了尋求公平正義,而是為了施壓以達到個人目的。因此,對于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不應再次引入調解程序;對于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糾紛,應引導當事人和解而非調解。
信訪調解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不僅能夠有效緩解當事人的對抗情緒,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法院的負擔。然而,信訪調解的應用也需謹慎,避免被濫用或誤解。通過合理的法律定位和實踐路徑,信訪調解可以更有效地服務于民事糾紛的解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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