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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訴稱,其系被告某公司職工,雙方明確約定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但被告未支付過其勞動報酬,亦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因被告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原告被迫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現將被告訴至莒縣法院,要求:1.確認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25萬余元及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2.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2024年3月11日起解除。
審理過程中,被告某公司稱原告所述無事實、法律依據,且原告提交的兩個月的工資表并未加蓋公章,真實性無法查實。另外,原告系公司股東,享受公司分紅,從不存在發放工資的情況。
法院審理
李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從身份上,李某系某公司股東及董事,雙方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亦未向李某支付過勞動報酬;其次,從李某進入某公司的過程看,其并非通過針對勞動者的招聘錄用程序,而是公司股東發起人以貨幣出資入股并擔任公司董事,對公司進行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最后,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來看,李某未提交初步證據證實其在某公司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同時其還擔任其他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以上均說明其與一般勞動者具有明顯區別。
李某在庭審中提交的兩個月的工資表,經查實,該工資并未實際發放。某公司雖為李某繳納過社保,但僅依據這兩份證據無法證實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情況下,存在向公司付出勞動的“表象”,如股東普遍存在自愿為公司提供勞務或服務,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行為,該行為本身就具有雙重屬性,即管理屬性與勞動屬性,容易混淆,需嚴格區分。
司法實踐中,判斷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除了考慮雙方的主體資格和報酬支付形式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
從屬性體現為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如果股東并非在公司的管理、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是為獲得更多的分紅而自愿提供勞動,則認為不存在人身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例如股東自行決定工作時間、內容,或僅參與戰略性決策而非日常經營,通常不被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從屬性的判斷依據往往是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工資實際支付記錄、排班表、工作任務清單、考勤表、打卡記錄、工作對接群記錄、社保繳納記錄等證明。
除此之外,股東如果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等重要角色,其工資標準還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決定,如《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以及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因此,法官還可依據股東會、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記錄等內容判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本案中,李某作為被告公司的董事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在經濟、人身、組織方面從屬于被告公司,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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