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也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近印發的“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廣受關注和好評。最高法“趁熱打鐵”發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顯然是要發揮以案說法、以案警示作用,對適婚年齡人口而言,這是一場“法治及時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也規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現象并不少見,既增加男方負擔,又帶來社會問題。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已成共識,但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仍存在困難。如案例顯示,趙某(男)與孫某已辦理結婚登記并給付彩禮8.6萬元,后趙某提起離婚訴訟,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離、孫某返還全部彩禮。
對這個案例難以認定的主要原因是,趙某與孫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狀況等存在較大爭議。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四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顯示,孫某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
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由此看出,女方是以索取財物為目的結婚的,并不是因為愛情。這種“索財型婚姻”不僅損害了男方經濟利益,也欺騙了男方的感情,理應受到公正處理,即通過依法準確認定,讓女方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一分不少返還男方,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此案判決不僅對適婚年齡人口中的男方是一種提醒,也對結婚目的不良的女方起到一定警示教育作用。
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然而,目前適婚年齡人口中的某些女方,將結婚當成一個噱頭,索取高額財物才是其真實目的,既無道德可言,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就應該讓其希望落空。對這種“索財型婚姻”,除了要依法判離、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外,還應該對女方進行法治和道德教育。如果女方頑固不化、繼續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妨以騙婚為由來追責。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因欺詐結婚的情形,自然也缺少針對性的罰則,這給了某些人借婚姻騙取財物的機會。對此,能否將欺詐結婚寫入相關法律,值得思考。另外,對短期內多次“閃婚”,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應該通過信息共享進行監測,在登記窗口提醒當事人注意。
去年,福州市長樂區民政局透露,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當發現女方曾多次與不同對象閃結閃離……要求窗口工作人員予以提醒。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然對基層法院辦案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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