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一級,無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如何懲罰?
案例:許某濤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302刑初446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發時間:2024.5.13
裁判日期:2024.10.12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5月13日21時許,在秦皇島市海港區××小區××棟樓下附近,因被害人田某偉將被告人許某濤錯認成他人,雙方發生口角糾紛,后相互廝打起來,造成被害人田某偉鼻骨、眼眶、左某等多處部位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田某偉的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濤因瑣事與他人發生沖突廝打,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許某濤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濤因瑣事與他人發生沖突廝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許某濤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某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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