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國際婦女節到來之際,互助縣人民法院從近年審結的案件中評選出五件在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向社會公布,希望廣大婦女群眾通過學習、了解典型案例,不斷提高法治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做新時代文明新風尚的建設者、維護者和篤行者。
丈夫對婚內患有疾病妻子有扶養的義務
——劉某某訴鄧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9日,劉某某和鄧某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2018年妻子鄧某某查出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1月2日丈夫劉某某向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后劉某某撤回起訴,由于雙方矛盾不斷升級不利于病情恢復,鄧某某一直在娘家治療。從2020年12月起,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劉某某對妻子不管不問。鄧某某的家人無法承擔巨額醫藥費和生活費以扶養糾紛將劉某某起訴至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某支付醫療費39256.46元、扶養費54400元、保費500元,共計94156.46元。后丈夫劉某某不服上訴至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2023)青01民終374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一年多了劉某某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還變賣了婚房并揮霍一空,又起訴要求與鄧某某離婚。
調解結果
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有特殊之處,首先要確認鄧某某的行為能力,能否自主表達自己的意愿。調解當日鄧某某委托家人及律師到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并要求劉某某先行履行扶養糾紛中的案件款。丈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不承擔患病妻子的扶養義務,僅僅離婚是不可能的。保護婚姻自由還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難題。由于鄧某某的病情不宜面對面調解,法官到鄧某某娘家及鄰里走訪,發現鄧某某身體已經恢復并有社交活動,于是錄了一段視頻讓其表達自己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愿,妻子鄧某某表示在自己住院期間劉某某沒有盡到丈夫的扶養義務,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其愿意離婚,因身體原因孩子由劉某某撫養,劉某某需給付其今后一段時間的生活安置費用。承辦法官給劉某某做思想工作,如果離婚首先要積極幫助鄧女士治療疾病,安排好她的生活和監護問題后,才可以協商離婚事宜。法官從鄧女士的病情治療和身心健康出發,也做通了鄧女士父母的工作,他們愿意履行監護職責,給女兒好好看病。最終劉某某當庭給付鄧某某生活安置費及經濟補償款共計199667.17元以及生效判決中未履行的扶養費60332.83元,共計26萬元。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保障離婚自由,同時也防止輕率離婚。尤其是本案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患有疾病久治不愈,更需要丈夫的關心愛護,劉某某作為丈夫不應消極逃避法律上的照顧和治療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于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養責任。因此,夫妻之間相互扶助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強制義務,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對配偶的扶助義務。對于涉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考慮。本案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妻子鄧某某同意離婚,在安排好鄧某某的今后的生活和監護問題后,雙方協議離婚是最好的結果。
供稿:郭士坤
編輯:席英玲
校對:馬茹楠
審核:鄭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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