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鈺涵
【問題導入】
新《公司法》顯著地加強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與義務,為他們設定了更為明確的職責范圍。因此,公司高層應當審慎地履行義務、進行風險規避。
【法律分析與案例研討】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將董監高責任分為資本充實責任、公司管理責任以及公司清算責任。
1、資本充實責任
(4)董監高對于公司違法減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第226條是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違法減資的法律后果,明確了如違法減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減資股東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外,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保護公司利益及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制度創新。
新公司法對公司減資的程序做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如:新《公司法》224條普通減資程序、225條簡易減資程序),公司實務中,減資通常由經理為首的管理層提出減資方案,董事會討論完善形成議案,提交股東會絕對多數通過決議后交由管理層執行,在此過程中,董監高應當恪守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避免失職。
情景導入:
2020年6月17日,甲公司作出減資800萬元的決議,但其向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負債表中未將其所欠乙公司的債務列入,且未通知乙公司減資事宜,公司董事張某、李某在減資決議上簽字且未做任何提示。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侵害了其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某、李某在減資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因甲公司未依法公告減資事項已構成非法減資,而董事張某、李某明知減資決議不符合法定流程但未做任何提示,違法減資行為亦產生了和股東抽逃出資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減資不能免除股東、董事抽逃出資責任。依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應就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與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2017)滬01民終6622號判決
基本案情
原告是減資公司的債權人,經生效判決確認債權為334萬元。公司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出決議減少注冊資本,且在有關決議落款處有減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減資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請求參與減資的法定代表人與減資股東一并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1. 減資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減資公司的債務334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法定代表人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通知已知債權人是公司在減資過程中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在進行減資時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債權人,該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直接導致減資公司以自身財產償還債務能力的下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因減資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結果,而減資的受益人是公司股東,該情形與股東抽逃出資對于債權人的侵害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對于公司債務應當在其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應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在公司減資時,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并未代表公司履行向已知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協助減資公司順利辦理了減資手續,應對被告股東在本案中所負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履職要求:
董監高應當積極履行義務,關注減資方案是否合法合規合章程,督促減資程序的合規性;如涉及定向減資時,需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資風險;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對減資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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