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昨天簡單聊了一下全國首例“職業閉店人”判決的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里。
今天,我的朋友小文和我再次聊到了這個和話題,以下是我和小文的談話實錄。
小文:你昨天的文章我看了,案件聽起來相當復雜。那么,法院是如何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呢?這里涉及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有沒有具體的法條可以支撐法院的判決?
LSP:這起案件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具體來說,《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強調了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起案件中,薛某作為接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未依法進行清算就注銷公司,逃避了對消費者的債務責任,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薛某未成立清算組就注銷公司,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小文:這起案件作為全國首例“職業閉店人”承擔民事賠償案,它具有哪些重要的作用呢?對以后的司法判決又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LSP:這起案件的判決,有他的價值,但并不多,我認為在“職業閉店人”的法律規制上還應該走得更遠。
為什么說價值并不大,這是因為:在我們目前已知的“職業閉店人”所實施的套路中,一般會分為“接化發”三步走,第一步:“接”,職業閉店人按照門店債務總額的5%左右收取服務費用,辦理股權變更等手續,第二步:“化”,在通過股權變更以后,還會維持兩到三個月的經營,造成正常營業的表面現象,甚至還會以更低的價格開展低價促銷充值活動,吸引顧客充值,實質就是再圈一波錢,再噶一輪韭菜,最后是“發”,在把最后一輪韭菜割完以后,職業閉店人就會尋找“職業背債人”,將股東、法定代表人等轉讓給這些“職業背債人”,最后一夜關張。而所謂的“職業背債人”,一般就是那些征信良好但沒有實際還款能力的人員,他們往往會去貧困山區、養老院、腫瘤醫院的癌癥晚期病人中去尋覓,支付幾千塊錢讓他們出賣自己的征信,擔任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最終成為失信人員。
我們再回到這起全國首例判決,這起判決的意義在于,將賠償責任落實到了公司的法人和股東,而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剛好是“職業閉店人”而已,所以嚴格的說,將這起案件的意義定性為將賠償責任落實到“職業閉店人”是不嚴謹的,在很多類似案件中,“職業閉店人”并不擔任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而是由“職業背債人”擔任,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民事判決又有什么現實意義?我們的消費者怎樣去向一個半輩子在山區生活,靠政府低保生活的老年人,或者一個在腫瘤醫院數著人生最后日子的人主張權利?
即使我們的司法再進一步,將民事賠償責任落實到“職業閉店人”,也就是操作這些規避債務運作的團隊,他們的償付能力又有多少?
真正的民事責任,還是要回歸到本源,原本的企業經營人員通過“職業閉店人”操作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自身風險,逃避其應當承擔的債務,那么司法公平就應該將賠償責任依然落實到原本的經營者頭上,這才能解決問題的本質。
在處理“職業閉店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上,我覺得我們司法機關要走的路還很長。
而且,僅僅民事責任,我認為也是不夠的,在很多“職業閉店人”的操作中,例如在閉店前忽然虛假宣傳,以極低的價格,極高的優惠幅度進行所謂的“促銷”,收取消費者大量款項后忽然閉店,這種行為其實已經能夠認定其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還具備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交付財物的客觀行為,如果公安部門能夠高度重視,搜集到相應證據的話,將其認定為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的話,我認為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以前我們對“套路貸”這種披著民事外衣的刑事犯罪缺乏認識,一般也就認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是在司法界統一認識以后,出臺指導意見,這種行為就能夠認定為詐騙犯罪,這種“職業閉店人”、“職業背債人”的行為,也是一種“套路”,司法部門應當加以研判,也為打擊犯罪,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小文:除了這起案件本身的重要性外,它還引申出了哪些法律問題或者法律風險呢?
LSP:法律風險就不多說了,在一個缺乏契約精神、誠信精神和誠信監督制度的社會框架下,預付費消費就意味著風險,而這種”職業閉店人“的介入,用嫻熟的手段為經營者規避風險,讓消費者無法得到賠償,值得自認倒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對法治社會失去信心,間接的后果就是”劣幣驅逐良幣“,把整個預付費市場都變成死局。
當然,我也沒覺得”預付費消費“是什么先進的消費模式,在沒有找到合理高效的第三方監管的方法之前,任何預付費模式都意味著風險,但我們還是要看到,社會上還是有一些誠信經營的商家,希望通過預付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消費體驗,但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這些商家的預付費經營模式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同時,在面對“職業閉店人”這一客觀現象存在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區分“職業閉店人”和“資產重組”的區別,企業經營不下去,有團隊愿意接手,重組資產,優化負債,哪怕最終失敗,也要跟“職業閉店人”相區分。
第二、要區分“職業閉店人”和“職業危機公關組”的區別,企業經營不下去,如果委托專業團隊處理消費者訴求,避免發生涉眾事件,其中并沒有逃避債務的行為,我認為這是需要值得鼓勵的行為,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方式。
第三、“職業閉店人”的存在,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其實是消費降級,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暴雷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美容”“美發”“瑜伽”“教培”“健身”等行業,這些行業基本上都是較高層次的消費等級,并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基礎消費,人們在消費升級的時候,消費者的預付費可以源源不斷地維持店家持續經營,但是一旦經濟形勢發生變化,消費者的消費降級,這些店家也就失去了后續的資金支撐,原先的資金已經被用掉,后續的資金無法維續,自然只能倒閉,才會出現“職業閉店人”,要解決這些問題,法律途徑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真正的解決還是刺激消費,加大內需,同時在規范的預付費監管制度下,合理消費、理性消費。
小文:對于消費者來說,應該如何防范預付式消費中的風險呢?
LSP:你要問我,我當然是建議你不要去預付費消費,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當然,消費者也不會聽我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一定要進行預付費消費,那我勸你在付款的那一刻,就做好這是一次性消費的思想準備。
辦張1000元的美容卡,你去一次,就當一次消費1000元,去兩次,就當每次500元,去完卡上約定的十次,才是每次100元,然后你可以去吃個火鍋慶祝一下。
如果店家中途跑路,那也請在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基礎上,保留好相關憑證,如充值記錄、消費記錄等,在律師的幫助下,嘗試一下維權。
大道理說的再多,還是沒用的,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像被洗腦一樣開始野性消費。
就拿我本人來說,我家門口的理發店,一次簡單的男士洗剪吹,大概是40元,而我每次去理發的時候,托尼老師就會用各種話術,向我推銷預付費,成為會員,可以優惠云云,雖然我明知道只是推銷套路,但礙于面子,還是充值了1000元,享受所謂的七折優惠,結果一年不到,這家美發店就換了老板,新的托尼老師對我說,卡里剩余的幾百元不能用了,但是如果再充值1000的話,就可以激活使用,然后又是一樣的配方、一樣的話術,向我承諾絕不會跑路云云,鬼使神差,我又充值了1000,結果,不出意外的又出了意外,一年不到,又換了老板,當我再去消費的時候,我向托尼老師表達了我的憤怒,于是就有所謂的店長來給我對接,一通操作下來,雖然我沒有再次充值,但是我居然是懷著深深地愧疚感離開的,此后每次我去理發,都做賊一樣,充滿了愧疚感。
對于我這樣的消費者,都能像被灌了迷魂湯一樣,可想而知,其他消費者在面對這些預付費消費時,會是怎樣的一種精神狀態。
總而言之,一定要理性消費。
小文:現在還有一種消費模式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歡迎,那就是“先用后付”。不過,這種消費模式背后是否也隱藏著一些法律風險呢?
LSP:要討論這種消費模式的法律風險,先要看商家為什么要采用這種消費模式。
難道商家是活雷鋒嗎?
顯然不是。
商家的目的有幾個:
第一、用”先用后付“模式激勵消費者超前消費、過度消費。
第二、”先用后付“往往又意味著信用消費,賺取其中所產生的高額利息。我們只要看到,現在的任何商品交易平臺,都逐漸發展出了貸款平臺,你就知道這種先用后付對商家多有誘惑力了。
第三、消費者在簽訂”先用后付“合同的時候,商家往往會利用優勢地位制定格式條款,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設置最大的高額違約金等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
第四、由于以上種種好處, 開通功能時操作便捷, 但關閉流程復雜繁瑣,甚至還要搜索教程才能完成,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所以說,“先用后付”本質上就是一種信用消費,而且更加容易引發不理性的消費。對于那些非必要的生活必須消費,還是要量力而行。
小文:你說的完全就是自相矛盾,又說要擴大內需,增加消費,拉動經濟,活躍市場,又說凜冬將至,消費降級,規避風險,能省則省,你就是既要又要、又當又立的典型。
LSP: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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