絳縣某水產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欺詐消費者
案例:運城市絳縣古絳鎮某水產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21日,消費者舉報稱絳縣某水產店均存在缺斤短兩的問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欺詐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某品牌TCS-200型電子計價秤系2023年8月從一名不明身份人員處購買,且產品標簽已被撕下,該店一直使用此秤至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使用計量器具時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提供商品或服務中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該行為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但鑒于當事人存在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一臺、警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查處的是目前市場服務行業中經常存在的一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計量器具上做文章,缺斤短兩的現象時有發生,較為普遍,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轄區水產等市場經營者通過在計量器具上做文章侵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通過本案的查處,不僅提醒廣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并且起到震懾作用,凈化水產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起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來源:山西市場監管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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