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13日消息,鄭州市醫療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日前印發《鄭州市醫保基金預付工作方案》,通過預付部分醫保基金的方式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
方案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是為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增強參保人員就醫獲得感設置的周轉資金,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等醫療費用周轉支出,不得用于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基金專項預付按原規定執行。
根據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情況及支付能力,原則上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全年均不低于12個月可實施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預付,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全年均不低于6個月可實施居民醫保基金預付。如上年已出現當期赤字或者按照12個月滾動測算的方法預計本年赤字,則不實施預付。
預付機構范圍原則上為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
申請預付金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嚴格履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相關約定,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結算滿一個自然年度以上,且醫保年度考核結果為80分以上。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正常,具有償還能力,且醫療機構承諾無下列情形:財產被保全、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尚未執行終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
3.積極配合醫保部門落實各項重點工作,開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帶量采購、國家談判藥品落地等醫保重點任務;藥品耗材追溯碼信息要“應掃盡掃、應傳盡傳”。
4.積極配合醫保部門開展基金監管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工作任務,12個月內無被醫保行政部門處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因欺詐騙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
5.上年度以來在醫保領域無受媒體曝光引發重大社會輿情的情形。
核定標準為按照上年度統籌基金實際發生金額月均值為基數,結合定點醫療機構年度綜合評價、信用評價等情況,確定預付規模為1.5個月。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保部門應及時收回預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二)分立或合并;
(三)發生產權交易、所有制形式變化或發生其他情況導致注銷;
(四)有財產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運營債務;
(六)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獲得撥付資格的;
(七)違反預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關規定;
(八)公立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在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全部所需藥品耗材;
(九)醫保服務協議約定應當收回預付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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