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開封一家民宿收到法院傳票,店內的小熊雕塑被起訴侵犯著作權,需賠償3.8萬元。民宿方覺得自己作為消費者,并不知道小熊雕塑的著作權情況,不應被起訴。
那么,民宿說自己是消費者,是不是呢?民事主體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身份是消費者。但如果為經營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就不是消費者,就不享有消費者特殊保護的權利。
這個案例涉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有好多卡通形象我們都喜歡,比如奶龍、小熊、電影哪吒當中的卡通形象。但這些形象都是經過創作設計的,創作者享有著作權。如果要用作商業使用,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一般來說,購買正版的卡通雕塑,同時獲得了對該作品的展覽權,比如在自己經營的實體店中作為擺件,但是如果購買的是盜版的卡通物件,那么因為出售該卡通雕塑的商家對這些卡通形象就沒有著作權及著作權許可,那么最終的買方也就沒有相應的著作權的許可,也就不能用作商用。
我覺得這個案例對于我們所有的經營者都應該注意,引以為戒,自己喜歡的一些卡通形象,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為經營者一定要通過正規途徑購買,避免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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