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別放送】工業級塌房篇
四川某水泥廠怒曬“開裂九宮格”+停產損失計算器,含淚控訴:斥巨資買的給料機,剛開機就開裂!
機械公司硬核甩鍋+“設備堅挺實錄”(0.15倍數版):又不是不能用!
價值40w的設備說裂就裂
兩大企業激情對線八個月
誰說“打假”只能靠暗訪
看法官如何用調解表演“司法焊接”
近日,渠縣法院三匯法庭成功調解一起跨省企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既實質化解了企業矛盾糾紛,又保持了企業間合作,促進企業雙方的發展,實現雙贏目標。
案件回溯
圖片來源網絡
原告四川某水泥有限公司是渠縣境內大型生產制造企業,為提高企業生產效率,與被告某機械公司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生產水泥所需的給料機設備。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購買的設備。但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整體開裂情況,致使原告生產進度受阻。
后雙方在長達8個月時間內多次溝通協商,仍未能妥善化解糾紛,原告起訴至三匯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由被告自行或出資拆除原設備并返還原告設備款325300元及安裝費88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并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
調節過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查閱案件材料,并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溝通過程中,被告公司負責人表示,設備雖存在問題,但設備尚能夠使用,愿意與原告進行協商處理,但對于協商的方案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承辦法官考慮到設備事關企業生產,如果能通過調解促進糾紛化解,既能降低企業訴訟成本,又能最大限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為最大限度減少訴訟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承辦法官分別做原、被告思想工作,從鞏固雙方合作基礎、后續拓展相關業務、訴訟成本等角度出發,努力為雙方實質化解糾紛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一方面向原告闡明合同解除后的執行風險以及重新購買新設備的成本投入,合同履行能夠使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降低企業損失;
另一方面,向被告闡明其合同履行瑕疵的責任,雙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合同繼續履行也有利于后續業務拓展,調解也能夠盡快化解矛盾,降低訴訟成本。
經過多次協商,反復溝通,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35000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經案件回訪,鞏義市某機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畢全部補償款。
“渠小芽”有話說
此次案件高效、快速調解是承辦法官積極運用“楓橋經驗”化解糾紛的結果,既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又減輕了雙方訴累,是人民法院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堅持一個案件就是一個營商環境的生動體現。
擬稿:肖華琴
編輯:楊楠茜
審核:陳潔
審定: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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