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轉讓“月供車”后,朋友不按約定支付月供款,還款責任與損失由誰承擔?近期,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轉讓車輛引發的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原告唐某仕購得并入戶輕型倉柵式貨車一輛,該車為月供車,每月需還款3810元。
原告唐某仕與被告黃某杰是朋友關系。2024年7月29日,原告唐某仕與被告黃某杰簽訂《協議書》,將尚欠27期/月的車輛有償轉讓給被告黃某杰所有,被告黃某杰須在每月30日前向原告唐某仕付清當月月供款。若被告黃某杰未按時支付月供款項,則須將受讓車輛及車輛行駛證完好無損交還原告唐某仕,并支付違約金23810元,且被告已付月供款項不予退回。
《協議書》簽訂后,被告黃某杰僅向原告支付了5個月的月供款,自2025年1月起,被告黃某杰再未支付月供款,由原告唐某仕代為支付該筆款項。此后原告唐某仕多次向被告黃某杰要求返還車輛或催月供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原告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未依約按月支付月供款,顯屬違約。合同履行期間,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應由被告給付的2025年1月—6月的月供款共計22860元,被告應依法當返還給原告。因被告違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2381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黃某杰向原告唐某仕支付涉案車輛月付款、違約金合計46670元。
法官說法
誠信本是交易的基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都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案中,原告按《協議書》約定轉讓車輛及車輛行駛證,卻遭到被告“放鴿子”,并未誠信履約,給原告帶來經濟損失,同時讓自己面臨法律責任,令自身信譽受損,得不償失。轉讓“月供車”不僅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還容易使自身面臨錢車兩空的困境。通常月供期間車輛不能直接過戶他人,一旦中途斷供,轉讓人仍需承擔償還車貸責任,否則不僅影響個人征信,車輛還可能會被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回。因此,如確有轉讓必要,當事人要完善好相關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025年第66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張奎星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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