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是法律尊嚴的捍衛者。保障法官依法履職,事關國家司法權威的維護與彰顯,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需要全社會凝聚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共識,共同營造尊法崇法的法治環境。在第九個“7.21上海法院法官權益保障日”到來之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權益保障辦從維護國家司法權威的高度,選編了近年來全市法院五個具有代表性的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典型案例予以發布,以彰顯人民法院堅決懲治不法行為、切實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堅定維護國家司法權威的鮮明態度,引導全社會共同成為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衛者。
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張某尋釁滋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原告朱某訴被告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判決后,張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張某以無能力給付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2024年8月20日,因對判決結果不滿,張某來到嘉定區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采取踢踹門禁、咆哮吵鬧、阻礙車輛通行以及將未成年家屬滯留在法庭等極端方式,嚴重擾亂人民法庭正常工作秩序,并揚言傷害法官。后張某通過跟蹤得知法官居住地址,之后頻繁前往。2024年11月9日,張某攜帶雙刃短匕首和單刃短刀,駕駛車輛至法官居所,持續敲擊法官家門,并揚言要與法官同歸于盡。
處理結果
2024年8月20日擾亂法庭秩序情況發生后,嘉定區人民法院迅速啟動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機制,派員增援現場穩控處置,確保人民法庭辦公秩序;經對張某反復勸說無果后,法庭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因張某行為擾亂人民法庭工作秩序,情節較重,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五日拘留。后張某采取跟蹤尾隨、持械上門威脅等升級手段侵害法官合法權益,嘉定區人民法院法官權益保障辦2024年11月9日獲知情況后,第一時間報警并趕往現場協助處置、安撫法官情緒。民警將張某強制傳喚至派出所。后檢察院對張某提起公訴,經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張某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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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良好的辦案秩序、安全的工作環境是法官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一切沖擊干擾法庭秩序,妨礙審判工作正常運行,侵害法官履職權益和人身安全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本案中當事人因不滿法院判決,擾亂法庭正常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后,依然沒有悔改,攜帶管制刀具至法官居住地,給法官人身安全帶來重大威脅。人民法院及時啟動法官權益保障機制,通過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聯動,堅決依法懲治了張某的違法行為,有力筑牢了法官履職安全屏障,確保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切實維護了法律權威,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權威、理性表達訴求的法治共識。該案處理情況曾于202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報》“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提升司法公信力”欄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2/
陶某辱罵法官被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庭審過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在法庭上私自錄音、哄鬧,辱罵、威脅法官,擾亂法庭秩序,使得庭審無法繼續。法官告知將對其行為依法進行處理,陶某情緒激動,未經允許擅自離開法庭,在樓道內揮舞手機,威脅對其訓誡的法官。陶某被法警帶回法庭后,拒絕具結悔過并繼續辱罵法官。
處理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啟動法官權益保護程序,于事發時立即安排法警前往現場維持秩序,通過查看監控、聽取匯報等方式核實事實,依法對陶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法官向陶某宣讀了罰款決定書。陶某對自己在庭上的過激言行表示悔過,向法官當面道歉,刪除了未經法庭允許私自錄音的文件,并如期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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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法官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場所,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秩序。陶某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法庭正常的庭審秩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更是對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藐視。松江區人民法院對陶某的上述行為依法予以懲戒,對其作出罰款決定,切實保障了依法履職法官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法庭秩序,有力捍衛了司法權威。該案于2023年11月29日在《人民法院報》“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提升司法公信力”欄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3/
衛某連續鬧訪并威脅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陳某訴被告衛某排除妨害糾紛案進行宣判。宣判當日和次日,衛某因對判決結果不服,兩次至該院鬧訪,揚言要殺害立案庭負責人及辦案法官。在兩次信訪接待中,立案庭負責人及辦案法官耐心告知其對判決結果不服可提起上訴,但衛某情緒激動,聲稱不會上訴,如法官不更改判決結果將進行報復。接待衛某的法官依法對衛某進行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衛某卻堅稱不會悔改,且不會放棄報復辦案法官。
處理結果
衛某多次侮辱謾罵、威脅恐嚇法官,侵害法官權益,應依法懲處。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衛某處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同時,奉賢區人民法院通過教育訓誡、約談衛某親屬、會商維穩事宜等三方面舉措做好教育疏導防范工作。衛某司法拘留期滿釋放后,無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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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尊重和履行法院裁判是當事人的義務,不服裁判應通過法律途徑合理、合法表達訴求。本案中,衛某因不服判決結果而揚言殺害法官等行為,是對法官人身安全的威脅,更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的挑釁。一切干擾、破壞法院工作秩序,恐嚇要挾法官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該案于2022年12月20日在《人民法院報》“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提升司法公信力”欄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4/
劉某辱罵、誹謗、威脅法官被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某實業公司訴某物業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宣判后,某物業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劉某對判決結果不滿,多次在電話中使用不文明語言辱罵、恐嚇案件主審法官,并揚言將對法官及其家屬實施侵害,同時提交帶有侮辱、誹謗內容的上訴狀。經法官多次勸誡,劉某拒不改正。崇明區人民法院法官權益保障辦公室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多次聯系劉某并寄送約談通知,劉某拒接電話,拒絕來院接受談話。
處理結果
劉某無視勸誡,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辱罵、威脅主審法官,不僅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對法官的日常工作與生活造成極大困擾,而且公然挑戰司法權威、損害法律尊嚴,其行為性質惡劣,構成妨礙民事訴訟。崇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決定。劉某不服該罰款決定并提出復議申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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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事關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正常履行,事關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本案中,劉某因對判決結果不滿,多次在電話中使用不文明語言辱罵、恐嚇主審法官,并揚言威脅法官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同時提交帶有侮辱、誹謗內容的上訴狀,經勸誡仍拒不改正。劉某的行為嚴重侵害法官合法權益,不僅妨礙民事訴訟秩序,更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和挑釁。保障法官合法權益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依法對劉某作出罰款的決定,切實維護了審判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職業尊榮感,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捍衛了司法權威,有助于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性對待裁判,依法、冷靜表達訴求。該案于2021年11月16日在《人民法院報》“保障法官合法權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欄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5/
王某恐嚇法官、揚言采取極端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不滿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對其與朱某離婚案件的處理,書寫恐嚇信給審理該案的法官,揚言若不滿足其訴求,就要到幼兒園、學校、超市、廣場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實施殺人等嚴重暴力行為。2018年10月,青浦區人民法院法官對王某進行談話訓誡。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王某又書寫多封恐嚇信給審理其與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揚言若不滿足其訴求,將在公共場所實施引爆爆炸物、砍殺幼兒等暴力行為,試圖迫使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
處理結果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王某抓獲。檢察院對王某提起公訴,經法院依法審理,認為王某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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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法官作為案件的裁判者,不僅肩負著維護司法公正的職責與使命,而且承載著廣大民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結果與預期不相符進而遷怒于法官,對法官進行恐嚇、威脅的行為,既是對法官個人尊嚴的踐踏,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本案中,人民法院對王某多次恐嚇威脅法官、揚言實施極端暴力的行為判處刑罰,不僅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同時也是保障司法人員履職權益,維護法院審判工作秩序,捍衛司法公正的有力舉措。該案于2021年11月9日在《人民法院報》“保障法官合法權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欄目中予以刊登。
來源 |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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