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筆錄的制作要求與質證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簡稱“口供”)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地位舉足輕重。“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認識并不為過,原因在于口供是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隨著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新型證據的出現導致對口供的客觀依賴在逐漸減弱,但要改變對口供心理依賴的慣性思維尚需時日。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如果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對其定罪處罰幾乎是必然,因為其他證據容易收集。由此可見口供的重要性在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依然至關重要。
口供如此重要,在對口供審查、運用和質證時就應當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審閱和研究,做到有效質證,避免出現輕易以口供定罪的情況發生。
廣義講,口供以被告人自書、當庭陳述、訊問筆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以及會見筆錄等形式存在。司法實踐中,訊問筆錄是最常見的形式。我們嘗試以訊問筆錄為例,做質證探討。
一、訊問筆錄的制作要求
訊問筆錄的形成時間始于刑事立案,這是最重要的節點,務必重視。如果沒有對行為人刑事立案,無權對其偵查、調查,也就自然無權對其訊問。如果未刑事立案而對行為人訊問形成的訊問筆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訊問筆錄由參與方共同制作完成,參與主體分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辦案機關人員(包括偵查、調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刑事訴訟中常見的是在偵查、調查階段形成的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制作,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由具有法定資格的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制作完成。這些基本信息見于訊問筆錄的首部,是合法訊問筆錄必須載明的內容。
因為此類信息過于常見,而且有些案件的訊問筆錄不存在形式問題,所以在審查時極易被忽略。但是在有些程序違法的案件中,此類信息非常重要,務必重視。記得在曾經辦理的一起強奸罪案件中,我們發現訊問筆錄記載的日期早于刑事立案的日期,而且傳喚的時間超過了24小時,此種情況下形成的筆錄顯然違法,屬于非法證據。我們提出后,法院經審查也未將其作為定案證據。
除時間要素之外,訊問地點也需要關注,記得我們辦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在指居期間的訊問地點存有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一)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訊問的;(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或者就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訊問的。……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根據規定,采取監視居住場所與訊問場所分離的方式才符合法律規定,原因就是在指定居所內,犯罪嫌疑人往往被辦案人員24小時全天候直接監控,在此種情況下,客觀環境自然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執行場所實質上不適合訊問。另外,即便在執行場所訊問也應當排除非法方法取得口供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3〕11號)第8條第2項規定,“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兩院三部《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偵查機關除緊急情況外沒有在規定的辦案場所訊問,綜合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由此可知,訊問地點審查的重要性,如果未按照規定地點訊問,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筆錄,屬于非法證據應當排除。在此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就需要依法提出,而辦案機關就需要證明取得的口供是合法方法收集的,否則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除此之外,根據規定,訊問筆錄還需要滿足其他要求,包括參與訊問的人員必須保證二人,而且必須具有法定資質;對于筆錄的形式而言,必須要有訊問人員簽字,被訊問人員確認;對于首次訊問的,還需要明確告知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告知,該筆錄同樣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等。
綜上可知,作為口供重要呈現形式的訊問筆錄,其制作要求有明確規定,一份合法的訊問筆錄必須具備規定的全部要素,包括形式、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等,如果屬于非法證據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二、訊問筆錄的審查質證
訊問筆錄瑕疵分為輕微瑕疵和重大瑕疵。輕微瑕疵可以通過補正方式修補瑕疵,從而不影響其作為證據使用。但重大瑕疵直接導致筆錄不能進入定案根據之列。
辯護律師開展辯護從偵查階段開始,就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釋法說理,告知其權利和相關注意事項。只有如此,才能稱之為完整的辯護。
筆錄形成之前的指導。辯護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明確告知其被訊問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包括補正或者改正權利,核實確認權利,以及發現被非法取證時的申訴、控告權利。
做好筆錄是有效辯護的基礎。比如犯罪嫌疑人被誘供的,應當告知其十分詳細地說清楚時間、地點、訊問人員以及被誘供的具體內容。同時也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向哪個部門控告,以及在檢察院第一次檢提時要及時告知,并要求記錄并予處理。如果發現首次訊問時沒有告知有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要求配合時應當如何處理。如果記錄內容與所述內容不一致又不給補正或者改正時如何救濟等。
前面已經對筆錄制作的要求有了較為詳細的分享,此處不贅述。
筆錄形成之后的質證。質證圍繞著三性兩力進行,具體而言是形式和實質兩部分內容。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制作,如果缺乏規定要素,屬于非法證據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實質審查不僅僅是訊問筆錄自身矛盾,也要綜合審查全案證據,包括與同案犯供述、電子數據等證據的矛盾進行綜合質證,從而達到排除不利供述的目的。
值得強調的是,訊問筆錄是最直接的證據,其作用不僅僅在于證實在案事實,也可能會依據供述發現其他犯罪線索。在制作筆錄時應當反復提醒自己對于問及的案件事實要如實供述,而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對于行為性質不定性評價,對主觀想法不臆想揣測,不自證己罪。對這些基本常識了解清楚之后,就能做好符合你所作所為的真實筆錄。
另外,在質證時,如果發生了被非法取證的情況,應當勇于控告、申訴,但是要提示的是:要有充分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也要提供有效的線索和理由,讓申訴、控告內容更有信服力。
留個作業:
1.被訊問時是保持沉默好,還是據理力爭證明自己無罪好?
2.訊問筆錄內容一以貫之重要,還是事后孤注一擲翻供更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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