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法院生效裁判
隱匿財產暗行周旋
拒執預告擺在面前
僥幸心理迅速崩盤
懾于司法權威尊嚴
案款清償不敢拖延
基本案情
練某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直系親屬練某國將淮北某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淮北某公司賠償練某國各項損失共計3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淮北某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練某國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調查,該公司在案件訴訟期間,曾向祝某、豆某、郭某等人進行多筆大額異常轉賬,且無法說明合理用途,同時,根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反饋信息,其依據與淮北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已將16萬元賠償款支付至該公司賬戶,但該筆款項亦被轉移、隱匿。鑒于淮北某公司明顯具備履行能力,卻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依法送達了《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嚴正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質、涉嫌構成的刑事犯罪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同時設定了履行寬限期,責令限期履行義務。最終,在拒執預告書的震懾下,淮北某公司主動將本案全部執行款項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什么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
這是一種由人民法院向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發出的告知性法律文書,旨在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預告書充分彰顯了善意文明的執行工作理念,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并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有效督促部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避免其最終遭受刑事處罰,懲教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彰顯司法剛性與溫度。
哪些情形可適用?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存在以下惡意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發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惡意轉移、隱匿名下財產;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進行高消費;借用他人賬戶(如微信、支付寶)進行日常消費或經營;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場地;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預告書通常會同時釋明具體的履行要求、履行期限及逾期不履行的嚴重法律后果,是對規避、抗拒執行行為進行精準打擊和源頭治理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試圖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輕則被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重則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應認清形勢,主動履行義務才是唯一正確選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第四項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供 稿:商丘中院張曼、永城法院曹萍萍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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