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通過網購平臺在被告陳某經營的店鋪購買某知名品牌某型號脫毛儀,價格為1200元,被告客服告知驗證真偽的方式為NFC顯示正品網址。原告收到貨物后,在拆檢快遞時拍攝視頻,并通過NFC驗證顯示的網址非正品網址。原告以假貨為由投訴至網購平臺,網購平臺向原告“僅退款”,且向原告張某披露被告陳某身份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假一賠三”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高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在網購平臺經營的店鋪向原告出售的脫毛儀,非產品信息標識的公司生產的產品,該公司向法院回函表示,其公司未生產案涉型號的脫毛儀,且經手機NFC掃描的域名非該公司防偽驗證官方域名,故被告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應當向原告賠償案涉產品價款三倍即3600元。
法官說法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欺詐、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通常來講,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一般從欺詐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兩方面進行判斷。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有明確法律規定、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對所出售商品屬性、用途、質量等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故意美化或隱瞞所售商品,應認定其主觀上存在誘使消費者錯誤認識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對商品的重要事實虛假陳述等行為,網絡購物的消費者也正是基于經營者的隱瞞重要事實虛假陳述才會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愿購買涉案商品。
本案中,經營者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故,法院依據原告張某的訴請,判決被告陳某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對網絡購物中的欺詐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懲戒作用。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相關糾紛案件也隨之增長。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在消費環節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消費者同欺詐等行為作斗爭,也規范了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作為消費者,遇到消費欺詐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的情況時要善于維權;作為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是基本底線,誠信經營是基本理念,應當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虛假宣傳、制假售假以誤導消費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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