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鬧心的事兒,莫過于還沒喝的咖啡,灑了;還沒吃的漢堡,掉了;更鬧心的是吃碗冰湯圓,“小強”的尸體出現了!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消費者找商家理論無果后,起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符某、余某在被告恩施某火鍋店就餐,二原告以掃碼點單的方式點餐,共計消費267元,其中包括單價為12元的冰湯圓兩碗。原告余某在食用冰湯圓過程中發現碗內有蟑螂一只,遂告知被告店內服務員,并要求給予賠償,服務員給予了道歉,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為此雙方發生糾紛。二原告將火鍋店訴至法院,要求火鍋店支付當日消費價款267元的十倍的賠償金2670元、醫藥費26.67元,并要求被告及當時與原告交涉的服務員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各類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承擔相應責任。二原告在被告處就餐,雙方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在食用被告提供的冰湯圓過程中,碗內出現蟑螂,其冰湯圓存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情況,已構成違約,應以冰湯圓的價款12元為基數計賠,并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被告提供的冰湯圓屬火鍋及其他菜品以外的食品,不宜將就餐全部費用作為計算賠償依據。故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1000元。關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及服務員道歉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服務員交涉過程中已向原告道歉,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雖然一碗冰湯圓價格低廉,但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法》中關于“十倍賠償”及“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其立法本意正是通過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來規制食品安全問題,保護消費者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商家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應當盡到更審慎的注意義務,保證食品安全。切勿因小失大。
對于消費者來說,在消費購物過程中發現問題時要注意保存好相關憑證,如網絡訂單憑證、支付憑證等。若是發現產品、食品存在質量等問題,還應當注意保存好發現過程的相關證據,如拍攝照片、錄制視頻等,并盡可能保存好原物。
在與商家或平臺協商解決時,也應保存相關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但不管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維權須以合法合理為限度,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來源丨市法院駐綜治中心巡回審判庭
作者丨張婷婷
編輯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