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有兩個前置要點,一個是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工作,一個是一時半會兒也無法派人接替工作。如果說前者發生的概率還大一些的話,那后者發生的概率就相對微乎其微了。如果說一定會發生的話,那大概率是一些特殊區域的地市或者重要的城市。
就是崗位可以空缺,但不能沒有人代替履行職責。
這個其實很容易理解。我們現在的行政架構,總體還是科層制的。舉個例子,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A崗和B崗。就像舞蹈、戲劇里的AB角一樣,如果A角不能上臺,那B角就會上臺代替A角色。
科層制里也是這樣,如果一位領導不能履職,那在新領導沒有到任之前,自然也會有充當B角的領導來代替履行職責。
比如一個城市,如果市長空缺,那么履行市長大部分職責的是常務副市長,包括簽字、審批以及為相應的事情負責。舉個例子,如果恰好也是在這個城市,發生了一場重大應急事故,按照預案應該是市長到場指揮的話,在空缺的情況下,自然是常務副市長來履行這個任務。
當然,我們現在是黨委、政府兩套體系。重大的決策、部署和安排,還有市委書記可以做主。因此,短期內如果市長空缺,并不影響這套體系的運轉,類似的情況也有很多。
當然,類似的履責,大多數時候也會通過人大來明確。比如多地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的辦法中規定,在人大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可以行使的人事任免職權有一項,即在市長和市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有的地方還專門規定,也可以另提名代理的人選,但另提名的代理人選須先任命為副職,再決定代理的職務。
由此可見,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市長的B角,自然是市政府的副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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