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母嬰消費群體的不斷更新換代,以及科學消費觀念的逐漸普及,月子中心憑借其專業、貼心的服務,正日益成為眾多孕產婦家庭的首選。
通常情況下,為了能享受到心儀的月子服務,新生爸媽們往往會在生產前的數月就開始精心挑選月子中心。然而,一些月子中心所采用的大額預繳款收費方式,卻在不知不覺中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將實施的背景下,消費者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呢?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胎兒畸形中止妊娠,預付的月子中心服務費遲遲未退”而引發的家政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01
2023年6月,陳某與某月子中心簽訂《母嬰專護服務協議》,協議約定月子中心為陳某提供一對一服務套餐,服務期限為生產后30天。在簽署協議時陳某已向某月子中心支付100%的預付款35000元。
2023年8月中旬,陳某到某三甲醫院住院進行為期1周的醫療護理,出院當日某三甲醫院向陳某出具診斷證明:1.胎兒畸形(先天性心臟病);2.中期妊娠;3.引產手術。
因陳某中止了妊娠,無法再接受某月子中心的服務,遂要求某月子中心退還服務費,某月子中心時隔1年仍未退還相關款項,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母嬰專護服務協議》及退還35000元服務費。
裁判結果
02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簽訂的《母嬰專護服務協議》中約定:“正式預約入住前,客戶因產婦或嬰兒死亡或終止妊娠行為等事由,無法接受月子中心服務時,客戶應出示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月子中心愿意解除合同,退還客戶繳交的費用,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費用時產生的銀行扣繳費用部分由客戶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履行。陳某依約向某月子中支付服務費,某月子中心應依約向陳某提供服務。
本案中,陳某依照醫院診斷證明建議,終止了妊娠行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某月子中心應當退還陳某繳交的費用,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故對陳某要求解除《母嬰專護服務協議》及退還35000元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某月子中心向陳某退還服務費35000元。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03
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既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法治要求,也是提振消費信心的經濟課題。
本案裁判中法院系依據雙方事先簽訂的服務協議,判決支持消費者解除協議的請求,與即將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高度契合,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使消費者所簽訂的服務協議中并未載明相關條款,消費者也有權依據新司法解釋要求解除協議,從而為消費者提供了突破合同文本限制的維權路徑,為預付式消費套上了法治“緊箍咒”。
來源:審管辦、東湖人民法庭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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