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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中醫醫療技術包括哪些?
根據《中醫醫療技術手冊》2013版,中醫醫療技術共分為96種,詳情目錄可點擊我中心往期文章查看:
Q2
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是否可以開展西醫診療活動?是否可以開展藥物靜脈輸注、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從事一般的現代診療技術,可以開西藥、做手術;
開展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醫療技術,如關節置換、介入等限制類醫療技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培訓及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該醫師專業相關領域使用;
開展抗菌藥物靜脈輸注,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可以開展;
開具麻醉藥品處方,經醫療機構考核合格可以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等等。
Q3
中醫(專長)醫師開展診療活動有哪些特殊規定?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不能超出注冊的范圍執業。不能開西藥、做手術。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4
《中醫藥法》對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有哪些要求?
1.《中醫藥法》第十五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2.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3.《中醫藥法》第十六條: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Q5
《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對執業人員有哪些要求?
1.每床至少配備0.4名中醫類別醫師和0.4名護士。
2.三級醫院中醫臨床科室主任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專業10年以上。二級醫院中醫臨床科室主任應當具有中醫類別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6年以上。
3.主管中醫病房的護士長應當系統接受過中醫藥知識技能崗位培訓,能夠指導護士開展辨證施護和運用中醫護理技術。
4.《護士條例》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Q6
《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對中藥房執業人員有哪些要求?
1.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至少達到20%,中醫醫院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占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至少達到60%。三級醫院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中藥人員不低于50%,二級醫院不低于40%。
2.中藥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級醫院應當有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二級醫院應當有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3.中藥飲片調劑組、中成藥調劑組、庫房采購組負責人至少應具備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中藥飲片質量驗收負責人應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中藥飲片鑒別經驗的人員或具有豐富中藥飲片鑒別經驗的老藥工。中藥飲片調劑復核人員應具有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煎藥室負責人應為具有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煎藥人員須為中藥學專業人員或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有條件的醫院應有臨床藥學人員。
Q7
醫院中藥飲片管理人員要求有哪些?
1.二級以上醫院的中藥飲片管理由單位的藥事管理委員會監督指導,藥學部門主管,中藥房主任或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一級醫院應當設專人負責。
2.直接從事中藥飲片技術工作的,應當是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三級醫院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二級醫院應當至少配備一名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一級醫院應當至少配備一名中藥師或相當于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3.負責中藥飲片驗收的,在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是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飲片鑒別經驗的人員;在一級醫院應當是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飲片鑒別經驗的人員。
4.負責中藥飲片臨方炮制工作的,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經驗的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5.中藥飲片煎煮工作應當由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具體操作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6.尚未評定級別的醫院,按照床位規模執行相應級別醫院的人員要求。
Q8
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人員要求有哪些?
1.煎藥室應當由具備一定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經驗的中藥師具體負責煎藥室的業務指導、質量監督及組織管理工作。
2.煎藥人員應當經過中藥煎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中藥煎藥工作。煎藥工作人員需有計劃地接受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崗位培訓。
3.煎藥人員應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體表有傷口未愈合者不得從事煎藥工作。
4.煎藥人員應當注意個人衛生。煎藥前要進行手的清潔,工作時應當穿戴專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潔。
Q9
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設施與設備要求有哪些?
1.中藥煎藥室(以下稱煎藥室)應當遠離各種污染源,周圍的地面、路面、植被等應當避免對煎藥造成污染。
2.煎藥室的房屋和面積應當根據本醫療機構的規模和煎藥量合理配置。工作區和生活區應當分開,工作區內應當設有儲藏(藥)、準備、煎煮、清洗等功能區域。
3.煎藥室應當寬敞、明亮,地面墻面、屋頂應當平整、潔凈、無污染、易清潔,應當有有效的通風、除塵、防積水以及消防等設施,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設施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4.煎藥室應當配備完善的煎藥設備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儲藥設施、冷藏設施以及量杯(筒)、過濾裝置、計時器、貯藥容器、藥瓶架等。
5.煎藥工作臺面應當平整、潔凈。煎藥容器應當以陶瓷、不銹鋼、銅等材料制作的器皿為宜,禁用鐵制等易腐蝕器皿。儲藥容器應當做到防塵、防霉、防蟲、防鼠、防污染。用前應當嚴格消毒,用后應當及時清洗。
Q10
“三伏貼”想貼就貼嗎?
不能想貼就貼。“三伏貼”即冬病夏治穴位貼敷,是群眾廣為接受的一種中醫藥防治疾病的方式,“三伏貼”要三看:
一看,機構資質。開展“三伏貼”服務的機構應為具有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民族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并已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或民族醫藥服務工作。養生保健機構、美容院等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三伏貼”貼敷服務。
二看,人員執業資質。“三伏貼”處方用藥及穴位選擇應由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擬定;對患者實施“三伏貼”的操作人員應為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接受過穴位貼敷技術專業培訓的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機構應對本單位能夠從事“三伏貼”操作的人員予以明確并進行培訓、考核。
三看,開展“三伏貼”技術服務是否經過備案。“三伏貼”處方用藥及穴位選擇應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后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醫療機構無倫理委員會的,應由核準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論證審議并同意后備案。
Q11
西醫醫師是否可以開具中藥處方?
對于中藥,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等,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其他類別的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的,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于850學時)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Q12
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是否屬于醫療活動?
認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是否屬醫療活動,關健在于這些活動是否“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進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進行。
在醫療機構內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
在養生保健等非醫療機構僅開展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養生保健調理服務,未以診斷、治療疾病為目的,沒有宣傳治療作用,即使開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不認定為非法行醫。
Q13
養生保健機構哪些不能干?
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Q14
中醫診所是否可以看西醫、開展藥物靜脈輸注?
中醫診所
1.中醫(備案)診所,需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服務范圍僅包括中藥、中醫非藥物療法和中藥藥事服務三類,中醫藥治療率100%。(?.不能超出備案范圍(診療科目、技術等)開展診療活動;?.不能看西醫、不能開展藥物靜脈輸注等西醫西藥服務)
2.中醫(綜合)診所,需取得《診所備案憑證》,可以在診療科目范圍內提供以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中西醫兩法服務,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具備相應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的,可以開展一般藥物靜脈輸注;?.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可以開展抗菌藥物靜脈輸注)
Q15
中藥處方書寫規范有哪些要求?
1.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2.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3.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4.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5.中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病名不明確的可不寫病名),應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6.藥品名稱、數量、用量、用法,中成藥還應當標明劑型、規格。
7.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處方日期。
8.中藥注射劑應單獨開具處方。
Q16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有哪些要求?
1.中醫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望、聞、問、切及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2.病歷書寫中涉及的診斷,包括中醫診斷和西醫診斷,其中中醫診斷包括疾病診斷與證候診斷。中醫治療應當遵循辨證論治的原則。
3.入院記錄中醫望、聞、切診應當記錄神色、形態、語聲、氣息、舌象、脈象等。
4.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及證候演變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5.中醫方藥記錄格式參照中藥飲片處方相關規定執行。
6.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四診情況、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后寫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癥狀和體征等。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并進行分析;并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診斷依據包括中醫辨病辨證依據與西醫診斷依據,鑒別診斷包括中醫鑒別診斷與西醫鑒別診斷。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中西醫治療措施及中醫調護等。
Q17
中藥飲片管理主要有哪些要求?
中藥飲片倉庫應當有與使用量相適應的面積,具備通風、調溫、調濕、防潮、防蟲、防鼠等條件及設施。
中藥飲片出入庫應當有完整記錄。中藥飲片出庫前,應當嚴格進行檢查核對,不合格的不得出庫使用。
應當定期進行中藥飲片養護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
中醫醫院應加強中藥飲片養護管理,設立獨立的中藥飲片庫房,完善通風、調溫、調濕、防潮、防蟲、防鼠等條件及設施,防止中藥飲片發霉變質、蟲蛀、變色、走油、鼠侵等問題的發生。
Q18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調配處方有哪些要求?
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當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后方可調配。
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
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Q19
中醫醫院命名有哪些要求?
(一)中醫醫院命名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1.中醫醫院名稱由通用名和識別名組成。
2.通用名一般應在“醫院”前加注“中醫”等字樣。如識別名中含有“中醫”等字樣,或舉辦單位是中醫藥院校、中醫藥研究機構,或含有中醫專屬名詞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醫”等字樣。
3.識別名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體現地域或舉辦人,內容可包含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舉辦單位名稱(或規范簡稱)、舉辦人姓名、與設置人有關聯的其他名詞,第二部分體現醫院具體性質,內容為中醫學專業(學科、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診療技術名稱,或中醫專屬名詞。識別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xx省xx市中醫醫院”。識別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應符合中醫藥理論和專科專病命名原則,如“xx省xx市整骨醫院”原則上不得采用西醫專屬名詞。
(二)中醫醫院名稱出現下列情況的,須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1.中醫醫院識別名稱中使用“中心”字樣的,或以具體的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的。
2.中醫醫院以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命名,或加掛高等院校附屬醫院、臨床實習醫院名稱的。
(三)中醫醫院不得同時使用中西醫結合醫院名稱。
(四)中醫醫院名稱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五)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進行所有權改造后,不再屬“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原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需進行相應變更。
Q20
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應體現中醫特點,首選中醫專業名詞命名。臨床科室名稱應規范,采用疾病名稱或證候名稱作為科室名稱時,應按照《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TCD)和相關規范命名。
(二)臨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中醫專業命名,如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皮膚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腫瘤科、骨傷科、肛腸科、老年病科、針灸科、推拿科、康復科、急診科、預防保健科等。臨床專業科室名稱不受《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限制,可使用習慣名稱和跨學科科室名稱等。
2.以中醫臟腑名稱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腎病科、腦病科等。
3.以疾病、癥狀名稱命名,如中風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風濕病科、燒傷科、瘡瘍科、創傷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醫學名稱命名,如藏醫學科、蒙醫學科、維吾爾醫學科、傣醫學科、壯醫學科、朝醫學科、彝醫學科、瑤醫學科、苗醫學科等。
5.門診治療室原則上應以治療技術或儀器設備功能命名,如導引治療室、穴位敷貼治療室等。
(三)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不得含有“中醫”、“中西醫結合”、西醫”字樣,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四)以“中心”、“國醫堂”等作為臨床科室名稱的,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社會影響,并應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來 源:河南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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