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2023年4月起,王某某等10余人,利用網絡貸款平臺,先將借款資金提現,后由上游犯罪分子使用被害人被詐騙資金進行還款。最后王某某等人再將借款轉移給上游犯罪分子,并獲取好處費。由于涉詐資金流入平臺還款賬戶,導致贓款被“洗白”。
2023年4月至5月期間,王某某等人以此方式,轉移犯罪資金400余萬元,其中,涉及全國各地的被害人被詐騙的贓款約290萬元。
日前,H市Y區檢察院對王某某等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H市Y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二年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通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妨害司法機關追查犯罪及追繳贓物的正?;顒印?/p>
1. 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這里的“明知”包括直接故意或推定明知(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2.客觀行為
(1)“窩藏”是指使用各種方法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機關無法獲取以及違法的持有、使用等。
(2)“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移到他處,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賣出的行為。
(5)“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是指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銀行轉賬、投資經營、匯往境外等。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四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分工負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3)行為人與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所得予以掩飾、隱瞞的,應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4)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3.犯罪對象:包括犯罪所得(如盜竊的財物)及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如贓款投資產生的利息)。
本案中,行為人王某某等人知道他人從事詐騙犯罪活動,利用網貸平臺使用犯罪所得還款,協助轉換犯罪所得,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案例警示
任何協助處理犯罪所得的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切勿因小利觸犯法律。切勿因貪圖“傭金”協助他人處理不明資金或財物;對異常交易(如低價購車、頻繁大額取現)需提高警惕,避免成為犯罪“工具”。
四、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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