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楔子
今天一早,我看到一位師兄的朋友圈轉發了這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文章,頓時有一種“救星到了”的感覺。
但后來定睛一看,發現原來是修訂案,前一版發布的時間是2020年,心里頓時又涼了半截。
但不管有沒有用,我還是認真學習了一遍。今天這篇就是一篇學習心得!
02
條文理解
我想:逐條來理解也沒什么必要,就摘抄一些我覺得重點的吧。如果有需要,大家可以去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這條是說明了該項法案修訂的目的,為了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當然也從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現實生活中中小企業被“拖款”,生存艱難并不是少數現象。
而我為什么這么積極的學習法案,不就是被拖著呢嘛。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這條明確了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有多少中小企業被拖欠著,而且還是一拖再拖,遙遙無期。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這條明確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而且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而我目前被拖著的項目可以追隨到2018年。即使是有合同的項目,付款條款里也都是“背靠背”的,大型企業多數是執行的“以收定支”!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這條明確了不得以商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我只想說,中小企業都很好說話的,大企業能付款了,誰還在乎被多拖的那么幾天啊。怕的是:連商票都沒有。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條明確了不得強制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大多數情況下,還是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呢?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這條明確了不得以換領導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這種情況,我已經碰到不止一次了。很多大型國有企業都會有“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但是中小企業的合約關系是和企業簽署的,并不是和前領導簽署的呀。
對于這樣的領導,我想說的是:你最好還是別當領導了。就這樣的思想覺悟,這樣的業務水平,還當什么領導啊!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這條明確了逾期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需要支付利息。
我不知道有沒有中小企業能收到這樣的利息,大概率不會有吧。如果能收回欠款,就已經是燒高香的事情了,中小企業誰還奢望利息啊。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這條明確了大企業逾期支付,將會被社會公示。
這有點像“紅黑榜”的意思,讓哪些信譽不好的企業無路可走的味道,我想大多數企業還是有自尊心和榮譽感的吧。
第二十五條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處理投訴部門)處理。
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成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處理投訴部門工作。處理投訴部門應當督促被投訴人及時反饋情況。被投訴人未及時反饋或者未按規定反饋的,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向其發出督辦書;收到督辦書仍拒不配合的,處理投訴部門可以約談、通報被投訴人,并責令整改。
投訴人應當與被投訴人存在合同關系,不得虛假、惡意投訴。
受理投訴部門和處理投訴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這條明確了中小企業投訴后,相關部門該如何處理,并限定了時效。
但我想問的是:如果是投訴大型國有企業,是找當地的國資委嗎?
有沒有明確的投訴路徑呢?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投訴都無門。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證,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算并退還;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第三十三條
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2條分別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違反本條例,執意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將進行處分。
我認為這條非常必要,就是要責任落實到人,而且必須追責。很多大型企業的領導,要讓他承擔責任時,他是一概和他沒關系。但是你一直在這個崗位上,難道是尸位素餐嗎?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到底能發揮多少作用,讓我們拭目以待!
03
條文理解
修訂后的條例,我覺得內容非常全面。我學習的很認真,也希望那些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企業負責人也好好學習下。
我將抱著“最大的熱忱”,期待拖欠分包款的企業能及時聯系我,并且按照條例的規定支付利息。如果能把主要責任人給處分了,那是再好不過的了。
構建和諧社會,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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