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在工作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包括單位)財物的,本身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但行為人之所以能夠騙取他人財物,往往是因為利用了職務身份,如有的是濫用職務,有的是利用工作人員的身份,故而認為該行為又屬于職務侵占犯罪,真正的被害人是行為人所在單位,即所在單位需對被騙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相較于詐騙類犯罪(主要是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要高,故行為人往往會提出以輕罪即職務侵占罪論處。
筆者認為,對于利用職務身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以輕罪即職務侵占罪論處,應當緊扣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重點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第一,具有職務上的便利,而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雖然一般是濫用職務,如以各種名義多收取錢款等,但如果成立表見代理,則該行為對本單位有法律效力,具有職務性。相反,如果不成立表見代理,且事后未得到單位追認,則該行為對本單位無法律效力,當然就否定其職務性。
第二,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身份騙取他人錢款的,即使成立表見代理,因該行為與職務無關而不具有職務性,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符合詐騙類犯罪構成要件的,以詐騙類犯罪論處。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身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成立表見代理,僅涉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并不能決定行為的性質。如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人所在單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并不意味著該行為就構成職務侵占罪、所在單位就是被害單位。因為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人可能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也可能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顯然,如果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談何職務侵占罪呢?此外,也不能因為案發(fā)后行為人所在單位向被騙人(被騙單位)承擔了民事責任,就認為其所在單位就是被害單位、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主要基于管理上的責任。
二、是否將本應屬于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了他人財物,對其行為能否以職務侵占罪論處,還應判斷其所騙取的錢款是否應該歸屬單位。也就是說,如果應該歸屬單位,則是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屬于職務侵占。如果不應該歸屬單位,則其并非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并未給單位造成財產損失,顯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218號指導案例“楊濤詐騙案”:房地產公司項目售樓部銷售經(jīng)理,明知公司并未決定對外銷售項目二期商鋪,為騙取他人財物,對來項目部咨詢的人員虛構商鋪即將對外銷售的事實,要求被害人將訂購商鋪的款項匯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其還利用其保管的購房合同、房屋銷售專用章、副總經(jīng)理印章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共計騙取1000余萬元,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
該案中,行為人僅為銷售經(jīng)理,負責銷售登記和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審查核對等工作,并無管理、經(jīng)手客戶認購款的相關職務,即其騙取錢款的行為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職務身份,故對不具有職務性而騙取的錢款不歸屬所在單位,事實上也未進入單位賬戶,而是由被害人直接匯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即其并未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身份,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一鋪多賣等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財產損失。之后,其將所得錢款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為防止犯罪事實被發(fā)現(xiàn),又采取私刻單位公章簽訂虛假租賃合同等手段,繼續(xù)欺瞞被害人直至案發(fā),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并非騙取他人財物,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他人財物后采取不入賬等手段,將本應歸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484號指導案例“虞秀強職務侵占案”: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原材料供應,本來只需向業(yè)務單位購進3噸貨物,卻先后從業(yè)務單位購進38噸貨物。其收到貨物后,采用收貨不入賬的隱蔽手段,擅自處置其中35噸貨物,并將所得的44萬余元貨款占為己有。
該案中,行為人作為副總經(jīng)理,以公司名義與業(yè)務單位發(fā)生業(yè)務關系,業(yè)務單位按照慣例銷售38 噸貨物,是正常經(jīng)營行為。其在收到本應交給公司的貨物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將貨物銷售,并將貨款予以侵吞,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上,該案行為具有職務性,屬于有權代理,業(yè)務單位并未受騙,且行為人是通過超需購入貨物后予以變賣,達到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故其利用代理公司業(yè)務的職務之便,將簽訂合同所得之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