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在生活里,咱們常常能看到一些類似“注意事項,損傷概不負責”的聲明。比如說,去一些游樂場所玩,門口可能就貼著這樣的告示;還有在一些商家提供的服務協議里,也會有類似表述。但大家有沒有想過,這樣的條款真的有效嗎?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給大家講講其中的法律門道。
從法律角度來看,“發生損傷概不負責”這類格式條款,其實是無效的。先說說為啥會有這種條款,商家往往稱這是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可真的是這樣嗎?根據《民法典》第 496 條第 2 款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也就是商家,對格式條款中那些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并且和咱們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得進行提示。只有提示了,這些條款才能訂入合同。
不過,就算訂入合同了,也不代表就一定有效。《民法典》第 497 條第 2 款明確指出,要是格式條款排除了對方主要權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又或者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那這樣的條款就是無效的。舉個例子,咱村的小李去一家健身房辦卡,合同里有一條寫著 “在健身房內發生任何損傷,健身房概不負責”。后來小李在使用健身器材時,因為器材故障受傷了。按照法律規定,這條免責條款就屬于不合理免除健身房責任,排除了小李作為消費者要求合理賠償的主要權利,所以是無效的。
家人們,以后再看到類似“損傷概不負責”的條款,可別被唬住了。要是還有法律難題,關注我,小政為您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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