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產業結構調整、經濟下行壓力等影響,部分企業及借款人償債能力減弱,使得因金融借貸引發的不良債權糾紛呈上升趨勢。這其中既包括企業間應收賬款逾期率攀升,資金周轉壓力引發的債務僵局,也涵蓋個人經營貸、消費貸逾期激增加劇的債務糾紛,連鎖反應讓債務清理逐步演變為社會危機,影響區域營商與社會環境的穩定性。
對此,為有效回應金融領域激增的司法需求,徐匯區司法局切實發揮商事調解組織的專業解紛作用,助力金融糾紛化解走入“調解程序優先-訴訟成本降低-履約意愿激發-債權實現加速-信用體系修復”的良性循環中,最大限度實現不良債權消解與企業存續發展的雙贏目標,為金融秩序健康與金融風險防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以上海徐匯律英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受理的一起金融債權追償糾紛為例:當前金融機構為優化資產負債表、加快不良資產風險處置,普遍通過轉讓不良債權快速轉移風險,然而很大一部分的“壞賬”為個人消費及經營貸款、信用卡透支等,借款金額小、分散度高,且逾期時間越長、回收難度越大,訴訟追償受限于司法資源致使追償效率低下。
某銀行與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或資管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發布了轉讓公告,將其持有的涉案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利轉由某資產有限公司繼受。這其中即包括梁某所欠合計約42萬的借款本息,在資管公司多次催繳下,其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因此該資管公司就梁某金融借款產生的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Tip
“四步走”逐一拆解“效力爭議+催收沖突+還款僵局+信用危機”連鎖問題
法律糾偏認識誤區+規定釋明消解對抗
“我明明向銀行借款,怎么催債的是公司?”調解初期,梁某對原告的多次催收表達不滿,并對原告的債權人身份、債權轉讓效力及催收合法性提出質疑。
為緩解債務人的抵觸情緒,調解員通過原告提交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個人貸款確認書》、債權轉讓確認書、債權轉讓暨債務聯合公告”等證據材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規定,向其解釋相關債權轉讓程序的合法性,明確原告已經繼受該項債權并通過公告方式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有權向梁某主張還款義務。
客觀引導強化預期+利益讓渡彌合差距
一方面針對梁某對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認知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并以案例形式向其列明拒不履行的失信懲戒后果與配合調解的信用修復路徑,敦促其主動配合、回歸理性。
另一方面向原告指出貸款合同、還款明細中借貸利率超出法定保護上限的情況,在法律框架下計算合理利息。并提示“竭澤而漁”式追索可能導致的債務人破產、債權完全落空后果,建議以利息部分減免的形式打開溝通切口、搭建協商基礎。
第三步:
分類識別債務屬性+分層設計還款方案
為避免陷入“執行”僵局,有效提升債務清償效率,調解員兼顧債務人現實能力與債權人回款需求,引導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彈性分期+漸進償還”的個性化還款方案,在降低梁某短期還款壓力的同時,確保債權人權益逐步實現。
1
還款能力評估
區分“無力償債”與“惡意逃債”的行為紅線,通過要求梁某提供近一年銀行流水、工作證明及家庭支出明細,發現其因經營虧損導致月收入下降,且需承擔子女教育、重疾醫療及房貸支出,短期內全額還款確有困難。
2
梯度還款設計
為債務人平衡債權實現與生存權保障設置階梯式分期計劃,約定初期降低還款額、后期逐步提升,按期履行、半年內還清本金則減免70%利息。
第四步:
程序賦能保障執行+規范流程修復信用
1.協助司法確認,鞏固調解成果:對達成調解協議的分期方案,引導雙方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避免二次糾紛。
2.修復社會關系,維護機構聲譽:針對梁某反映的“一天接到10次催收電話,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調解員則提出建議:
債務人將資管公司、金融機構視為“強勢方”,對其合規瑕疵容忍度低,常因催收騷擾、高額罰息等問題產生強烈抵觸情緒,處理不當可能升級為社會輿情事件。建議避免通過高頻電話、言語施壓等不當手段激化債務人與債權受讓方間的矛盾,以柔性方式實現法律合規、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的多元共贏。
專家意見
上海市申光律師事務所
常務副主任、黨支部書記 楊青
商事調解組織的建立,構建了多方共贏的糾紛化解生態,不僅符合“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現代法治理念,更通過柔性手段平衡各方利益,推動金融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對金融機構而言,商事調解程序周期短,相比訴訟能夠更快回收資金,減少費用支出及時間成本;對債務人,調解可與金融機構協商調整還款計劃,為債務人緩解短期償債壓力,避免額外費用支出,并且非公開的調解程序也可保護債務人隱私,減輕不良影響。
此外,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上,建議借貸行為應嚴格遵循金融有關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審慎選擇金融機構,禁止通過無資質中介或非法網絡平臺融資,并警惕高息誘惑。簽訂書面借貸合同時,核實合同性質及權責條款,必要時請專業人士區分融資租賃、消費貸款等法律關系,同時關注年化利率、手續費、違約責任等關鍵要素,避免承擔隱性成本。為關聯方或親友提供擔保時,應核查主債務真實性,避免卷入虛假訴訟。
供稿丨促法科 黃麗萍
編輯丨黃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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