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25日到28日,連續四天時間,公安部、最高檢、司法部、最高法,相繼動員部署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其中都重點提到要整治違規異地涉企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同時強調專項行動要刀刃向內、動真碰硬。
如此高規格、步調一致的聯合專項行動,可見中央對此項工作的高度重視與雷霆決心。
在3月25日全國公安機關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上,公安部部長王小洪提出了“嚴教育、嚴制度、嚴監督、嚴查糾”工作框架,要求采取更具針對性、更有實效性的措施。
縱觀此前涉企執法領域,主要存在三大方面突出問題:趨利性執法與“遠洋捕撈”、刑事手段濫用干預民事糾紛、地方警力違規參與非警務活動等。這些問題不僅侵蝕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動搖市場主體信心,亟需系統性糾偏。
一、趨利性執法:罰沒創收鏈條下的權力異化
趨利性執法是涉企執法失范的核心病灶。根據公安部通報,2023年浙江檢察機關披露的典型案例顯示,某省民警為謀私利跨省拘禁企業家并索要“賠償金”,最終以濫用職權罪獲刑。此類案例暴露出深層次制度漏洞:現行《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罰沒收入歸屬地方財政,導致執法權與經濟利益深度綁定。部分公安機關將罰沒指標納入績效考核,屢屢出現“遠洋捕撈”“釣魚執法”“超額凍結”等亂象。
其中比較知名的案例有:山東東明某化工企業24億資金遭多地違規凍結,嚴重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湖南永雄集團被某省警方組織多地警力“一鍋端”,導致這家全國最大的金融債務處置公司一夜間關門倒閉,相關案件卻成為了“掛案”,久拖不判。
這種“執法產業化”的傾向,本質上是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向執法權的傳導。王小洪部長強調的“嚴查糾”機制,正是要斬斷“辦案-創收”的利益鏈條,但改革最終還是需要觸及財政分配體系。對此,北京大學王錫鋅教授建議,短期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中期要建立中央專項賬戶監管罰沒資金,長期則需要推動罰沒收入中央統籌。唯有切斷執法與地方財政的共生關系,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執法。
二、刑事手段濫用:公權力越界干預市場秩序
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是涉企執法領域另一痼疾。2024年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顯示,某地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名義介入企業債務糾紛,迫使當事人接受不合理調解。此類行為嚴重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導致出現“辦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業、嚇跑一批企業”的惡性鏈條。
從制度層面來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異地執法需“雙主體協作”,但實踐中“單方面跨省抓人”“超額查封”屢禁不止。天津范某祥案中,民警利用取保候審程序脅迫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將價值450萬元的房產非法轉移,凸顯程序監督失效。涉企執法的全鏈條治理中,需強化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權,落實《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強制措施必要性審查,防止“刑事手段民事化”的司法僭越。
三、警力濫用:地方發展沖動與法治約束的失衡
地方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等經濟活動,也是違規涉企涉民執法的一個方面。山東濟寧、廣西賀州等多起強拆案件中,地方政府組織特警強拆民房,法院雖判決確認違法,但“案結事未了”的困局仍在延續。公安部早在2011年便明確禁止公安介入拆遷,但“迷彩服+警盾”的強拆組合仍在部分地區上演,反映出“維穩思維”對法治原則的擠壓。
這種權力越界的根源,在于地方發展沖動與法治約束的失衡。2025年的專項監督要求公安機關“不得參與非警務活動”,但仍需配套制度性體制性改革。唯有將“警察職權法定原則”納入地方政績考核,才能破解一些地方“發展優先,法治靠邊”的治理慣性。
涉企執法亂象的本質,是公共權力部門化、地方化、利益化的集中顯現。王小洪部長強調的“可執行、可檢查、可追溯”監督體系,正是以執法權的屬性回歸為內核——執法者不應該是市場秩序的“分利者”,而應當是法治底線的“守護者”。
當前開展的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是中央“想人民之所想,急市場之所急”而部署的一次有著重大意義的專項行動。抓好專項行動落地的關鍵,在于及時果斷糾正此前的一批“冤假錯案”,讓廣大企業家有真實的獲得感,實現市場信心的迅速恢復,讓“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從宣言轉化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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