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九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限高”懲戒措施,順利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武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王某某償還武某某欠款4萬元。因王某某始終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武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王某某均置之不理。承辦法官利用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王某某財產情況,發現其名下銀行存款不足以履行相應義務。為盡快兌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執行法官依法凍結了王某某名下的銀行卡賬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因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購買動車車票,王某某這才意識到事情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法官,這樣便發生了開頭一幕。經法官主持,當事人雙方來到法院,王某某當場履行全部給付義務,法官依法解除強制措施。
“我以為這錢要不回來,案子已經終本了,我以為法官就不管了,沒想到還能要回我的錢,謝謝法官!”拿到案款的武某某激動地表示。
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也無處遁形。通過積極開展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本案的成功執結,既有力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也提醒其在面對債務問題時,要勇于承擔責任,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來源丨執行局 烏仁斯琴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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