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這個古老又頑疾般的問題,從未真正遠離我們。它如同潛伏在陰影中的毒蛇,時刻伺機向急需資金的弱勢群體發動致命的攻擊。它的危害不僅局限于經濟層面,更對個人生活、家庭幸福乃至整個社會秩序都造成了極大的沖擊。
民間俗稱高利貸為放高炮,在法治社會的當下,竟有人公然踐踏法律紅線,披著房地產開發商的外衣,以違法放貸牟取暴利,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眾多受害者的利益。
在江蘇省沭陽縣有一個掛著房產開發的職業放貸人張述科,與團伙長期從事職業放貸和“套路貸”活動,通過虛假訴訟手段破壞金融秩序,挑戰司法權威,侵害受害者權益。然而,沭陽縣政府已采取行動整治此類違法行為,如新聞發布會所通報,對“套路貸”虛假訴訟進行專項治理,有效遏制了這類活動。
但是,張述科的非法行為不僅限于放貸,他還通過建立投資公司、操控借貸合同,導致債務人陷入無法自拔的債務漩渦。為了規避監管,張述科及其團伙通過設立關聯賬戶進行資金劃轉,形成完整的違法放貸鏈條,民間金融借貸領域的混亂現象,以及這一系列的復雜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深切關注和廣泛討論。
現年59歲的張述科,年輕時就深陷賭博泥潭,在賭博圈里是出了名的人物。2010年6月,他以個人名義與洋河鎮政府簽訂協議,拿下占地40畝的安置小區建設項目。次年9月,又以江蘇鴻安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宿遷市洋河新城規劃建設局簽訂代建協議,負責洋河平安安置小區四棟安置房的建設。
然而,他漸漸覺得通過建房獲利的速度過于緩慢,于是,他那貪婪的目光便轉向了高利貸這塊誘人的‘肥肉’。淮安浙商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就成了他放高利貸的第一個“獵物”。
多年來,以張述科為首形成了家族職業放貸的鏈條,包含其前妻鄭道芹、兒子張碩、女兒張博、妹妹張紅梅(現任職沭陽縣中醫院護士長)、妹夫錢同波、外甥女錢麗娟、張述科的司機何東冬及其妻子馮艷紅(沭陽縣市場監管局公職人員,目前辦理了離休手續)、何東冬的兒子何莫為、何東冬的妹妹何金梅等為成員的職業放貸團伙,長期穩定地實施非法放貸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張述科利用復雜的人際關系網,隱蔽操作,逃避法律制裁。
在2022年9月2日已注銷的江蘇碩大投資有限公司資料中表明:該公司的股東只有兩人,張述科是執行董事兼董事長,鄭道芹是監事。
“套路貸”犯罪行徑
一、1.(2005)沭民一初字第4919號,張述科訴劉哲偉民間借貸標的 40000元;
2.(2009)沭民一初字第0608號,張述科訴竇立偉民間借貸標的 90000元;
3.張述科在淮安市有四起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借款本金共計3000萬元),(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0號(主張本金是600萬)、(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1號(主張本金是600萬),(2014)河民初字第2722號(主張本金是100萬,雙方均認可預扣1萬元利息,判決),借款均發生在2012年。上述案件為制式借據,條據格式與本案類似,多數借款人提出抗辯,稱未收到足額款項。
二、淮安市浙商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怎么也沒想到張述科的魔掌如此的狠毒。2012年3月至6月,張述科與其發生三次借貸,合同名義借款金額為1700萬元,實際交付金額為1350萬元,月利率超過3%。張述科打著“確保資金安全、協助資產保全”的幌子,誘騙該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還偽造了虛假的商鋪買賣合同,以極低的價格將價值數千萬的191套商鋪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2013)淮中民初字第0053號可以佐證。
由于資金緊張未能及時還款,張述科提起訴訟。在此過程中,他涉嫌采用威脅手段強迫簽訂調解協議,并涉嫌虛假訴訟,追加31套商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調解協議涉及虛假訴訟,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并且法院有權對虛假訴訟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該公司迫于經營受擾無奈將 222 套商鋪過戶至張述科名下,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2014年8月1日,楊飛通過江堯兵、范美霞介紹向張述科借款,以張碩名義出借款金額300萬,約定日利息15000元/天,月利率5%。
四、2014年9月,沭陽億瑞置業有限公司因項目開發急需資金周轉,經何東冬介紹結識了張述科。這場借貸洽談,悄然間為億瑞置業拉開了噩夢的序幕。張述科提議以億瑞置業商鋪為抵押,借款千萬,然到賬僅910萬,月利率竟逾3.5%。隨后,張述科提起訴訟(2016)蘇1322民初7873號要求按本金要求償還1000萬元。
2015年12月,張述科再次要求以億瑞置業開發的別墅作為抵押,并簽訂了虛假的買賣合同。通過制造循環虛假交易流水,張述科將每套別墅以180萬元的價格分別備案在其指定的6名關聯人員名下,而當時同類型別墅的市場價格普遍在220萬元左右,這一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
然而,面對開發資金的迫切需求,億瑞置業只得妥協。在辦理借款手續時,張述科實際交付的款項僅為280萬元,一場有預謀的欺詐行為就此上演。
之后,億瑞置業與張述科協商解押別墅用于償還借款,但張述科拒絕承認6套別墅作為280萬元借款的抵押物(有張述科錄音為證),導致別墅無法解押,影響了億瑞置業的項目開發進程。在已償還1143余萬元并經歷財產被執行拍賣后,億瑞置業仍面臨2100余萬元商品房財產因張述科團伙訴訟被查封的困境,損失巨大。
類似情況在房地產行業中并不罕見,例如金臣地產疑似私自抵押業主房產,以及深圳房產因抵押擔保被法院查封的案例。
五、2014年10月,張述科假借張碩之名,向周生波、江蘇鎮淮建設集團第十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主體放貸,名義出借額高達600萬元,但實際僅交付500萬元(其中200萬元系其向銀行貸款所得,用于賺取利差),月利息更是高達4%以上,并虛構了100萬元的交易流水。
同年11月,向周生波、張向陽等放貸,名義出借金額為260萬元,實際交付200萬元,多制造虛假流水60萬元。
六、2015年4月,張述科與方明元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借條名義金額為60萬,實際交付50萬。雙方約定利息為4%,張述科要求方明元以沭陽中醫大廈1401室房屋和車輛作為抵押,并誘使方明元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2015年6月,張述科召集人手,直接前往方明元家中索債,并強行占據了房屋。在方明元外出之時,其家屬遭到了恐嚇與脅迫,被迫搬離住所。犯罪者更是設法誘騙他們在交鑰匙的條據上簽字,借此非法侵占了房屋長達十年,致使方明元有家而不能歸。
七、張蕓等人與張述科團伙成員鄭道芹、何東冬等發生2次借貸,名義出借金額共為1420萬元,實際借款1000萬元,月利息超過3.5%,巨額價值房產被張述科團伙變更登記,已還款518萬,被執行拍賣財產價值以及營業用房侵占使用共計1000萬元;
目前,仍尚有被張述科團伙申請待執行款項金額1300余萬元,張述科團伙可謂貪婪無底線。
八、趙梅與張述科團伙成員張紅梅等發生一筆借貸,名義出借金額為570萬元,實際借款400萬元,約定月利息3.5%,卻被張述科團伙虛假訴訟執行拍賣財產價值達700余萬元;目前,仍尚有被張述科團伙申請執行拍賣其房產價值300余萬元,面臨居無定所的困境。
張蕓稱這筆錢她一分未使用只是從她銀行卡上過了一下直接轉給實際借款人制造了虛假債權人。
諸如上述的借款陷阱,嚴重侵害了至少20名受害者的權益,使他們蒙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并長期深陷于虛假訴訟的泥潭中,無法正常經營或生活。有的人求助無門,成為上訪的常客;有的人則因此背負惡名,終身難以擺脫。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張述科團伙實施“套路貸”的手段。他們精心編織民間借貸的虛假面紗,利用貌似正規的借貸手段作為誘餌,誘使借款人步入陷阱。在款項交付的關鍵環節,他們通過偽造資金流轉記錄等虛假交易行為,使得借款人雖看似獲得借款,實則未得全款,卻背負起沉重的債務負擔。
一旦借款人陷入無力償還的困境,他們便故意設局制造違約,或肆意判定違約,肆意增加借款金額,企圖進一步榨取借款人的財產。最后,通過軟硬兼施“索債”,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將借款人的財產據為己有 。
張述科團伙實施 “套路貸” 的手段成熟且隱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首先,由實際出借人張述科出面接洽借款人,在取得借款人信任后,指示團伙成員簽訂借據。這些借據上載明的名義借款金額往往虛高,實際出借款項卻明顯低于借據金額。
在款項交付環節,他們會先將全部款項交付給借款人,隨后要求借款人回轉部分款項至團伙成員賬戶,或者直接取現收回部分資金,卻不留下任何書面手續,以此制造已全額交付借款的銀行流水痕跡,使借款人實際上并未取得 “借貸” 協議和銀行流水顯示的全部錢款,從而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為了更緊密地控制借款人的資產,他們誘導并誘騙借款人簽署‘讓與擔保’合同或協議,迫使借款人將遠超實際貸款額度的財產作為擔保。不僅如此,他們還偽造銀行流水及交易記錄,私自將抵押資產登記在出借人或其指定同伙的名下。
一旦借款人未能如期或足額償還虛高的貸款,他們便利用虛假訴訟的手段,蒙蔽法庭,妄圖將借款人的抵押財產據為己有,這實質上構成了‘三角詐騙’。
此外,張述科團伙還涉嫌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通過虛構借款合同、制造陰陽賬目、隱匿非法所得等手法,其名下的江蘇碩大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長期偷逃稅款超千萬元。
在司法實踐中,受害者遭遇的維權壁壘遠不止于此。當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常因"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界限模糊"被建議走民事訴訟途徑;而進入訴訟程序后,犯罪團伙精心炮制的銀行流水、公證文書等"完美證據鏈",又使得受害人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宿遷中院某法官在審理張述科系列案件時坦言:"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完全合法,除非發現確鑿的刑案線索,否則很難突破‘先刑后民’的審理原則。"
這種維權困局在億瑞置業案中尤為典型。該企業雖然掌握張述科否認別墅抵押的錄音證據,但因未能形成完整的刑事報案材料,導致民事訴訟陷入拉鋸戰。其間犯罪團伙通過不斷申請財產保全、執行異議等程序消耗企業訴訟資源,最終迫使資金鏈斷裂的房企接受不利調解。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訴訟策略,已成為職業放貸集團慣用的司法圍剿手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犯罪網絡已滲透至關鍵領域。張述科妹妹張紅梅作為公立醫院護士長,利用職務便利為團伙提供醫療系統人脈資源;其子張碩通過設立法律咨詢公司,網羅離職法官、檢察官組建"訴訟智囊團";前妻鄭道芹則操控著三家空殼公司,專門用于虛構貿易背景洗白非法所得。這種"家族化犯罪+專業化掩護"的模式,使得普通受害者在維權時往往要對抗整個黑色產業鏈。
虛假訴訟危害
因張述科等人實施 “套路貸”,制造虛高借款金額,妄圖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時,他們便假借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之名,以原虛高金額的借據再次主張“權利”,甚至錯開時間段訴訟,還假借房屋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極具隱蔽性和迷惑性。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 6702 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在相關案件中,借款人均陳述實際出借人系張述科,存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案外人轉賬和交付現金的現象,且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與實際交付的出借金額出入較大,還制造了與借條內容一致的流水,二審結合相關事實,認定存在 “套路貸”、虛假訴訟嫌疑,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類似的,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 13 民再 118 號民事裁定書、沭陽縣人民法院(2019)蘇 1322 民初 8612 號之二民事裁定書等多份裁判文書,都對張述科等人的 “套路貸” 及虛假訴訟嫌疑予以認定。
張述科等人的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他們利用司法程序作為牟利工具,誤導人民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這種行為不僅忽視了法律的尊嚴,還影響了法院的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將面臨刑事責任。
江蘇省高院、宿遷中院、沭陽法院在打擊“套路貸”方面采取了積極措施,多次將涉嫌“套路貸”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然而,張述科等人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成功規避了檢察機關的批捕和起訴決定。
這不僅讓他們更加囂張,肆無忌憚地利用法律程序(起訴、上訴、再審等)挑戰司法公正和權威,還進一步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極大程度地浪費了司法資源,嚴重削弱了司法機關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
張述科違法放貸行為剖析
張述科團伙長期以自然人身份從事非法放貸活動,這一行為具有鮮明的職業放貸特征。從主體構成上看,他們表面上是房地產開發商,實則由張述科為首,糾集親屬及親信,以個人名義非法涉足放貸領域,且未取得合法放貸資質。自2014 年起,僅在江蘇省范圍內,他們與借貸人之間在各級法院產生的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案件就多達數十起 。
其中,張碩和鄭道芹(母子關系)作為原告的起訴頻次超數十次(兩案重審),所涉借款金額累計高達數億元,且這僅是冰山一角,尚不包括大量無法精確統計的受害人損失。
在營利性方面,他們的放貸行為極為明顯。依據司法保護的上限規定,文中所述月利息普遍超過3%的法定界限,眾多借款合同的約定利率或實際執行利率更是遠遠突破此限,加之在財產抵押方面存在顯著的非對等性,這無疑給借款人帶來了更為沉重的經濟壓力。
放貸行為的經常性也十分突出。自2012年以來,張述科及其關聯出借人頻繁向控告人及其他受害人實施有償借貸,據可查資料,放貸次數已超過十宗。這種頻繁的放貸活動,充分表明其將放貸作為一種經常性業務,以此謀取非法利益。
出借對象的不特定性也是其重要特征。張述科等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出借高利息巨額款項,獲取非法所得。他們的出借范圍廣泛,涵蓋房地產開發商、投資公司、其他商事主體及自然人等多類對象,且均與借款人無直接關聯或親屬關系。
此外,他們的放貸形式高度職業化。他們使用的借條格式規范統一,操作套路、話術及手段均呈高度一致性。借款人通常不以張述科名義,而是以其他團伙成員名義出借、收款;交付本金時預扣高額借款利息,或使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利息;或以房產等價值明顯高于出借款項金額設置讓與擔保;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這些特征從各級法院審理的實際訴訟案件文書中清晰可見。
具有非法轉貸的高度嫌疑
張述科涉及的民間放貸資金量巨大,類似情況在金融界已引起廣泛關注,例如王某作為銀行支行行長,在處理張述科公司3億元貸款過程中,涉嫌權錢交易和以貸謀私,導致貸款巨額損失。在多起訴訟案件中,相關法院卻未對其資金來源進行核查,也未充分查證張述科團伙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化情況。這無疑為張述科等人涉嫌非法轉貸的行為增添了更多可疑之處。
張述科等人自稱從事房地產開發等業務,而地產公司融資主要依賴銀行信貸。因此,他們放貸的資金可能源自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涉嫌通過非法轉貸手段牟取巨額利潤。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還極大地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遺憾的是,他們至今仍逍遙法外,亟需對此不正之風進行糾正。
張述科等人的行為公然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性質極其惡劣。他們作為自然人,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長期對不特定對象實施放貸業務,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同時,也違背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的要求。
從職業放貸角度來看,他們的行為同樣觸碰到法律紅線。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53 條規定:“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三條,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若以民間借貸為業,其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中明確指出,職業放貸人是指那些未獲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合法貸款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他們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旨在賺取高額利息,且此類出借行為呈現出營業性和經常性的特征。這些單位或個人主要以放貸為收入來源,頻繁地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從中獲取高額利息。 張述科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其放貸行為應被依法認定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張述科等人的違法放貸行為,已達到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張述科等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借款人及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對于 “強制性規定” 的闡釋,即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解釋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中關于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的理解,應當認定張述科等人的借貸行為無效。
維權困境與挑戰
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對這場維權之戰產生了重大影響,給受害者們的心靈帶來了沉重的打擊。沭陽縣檢察機關在對張述科等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竟然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這一決定讓受害者們深感失望與憤怒,他們的合法權益似乎再次受到了嚴重侵害。
據了解,張碩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被移送沭陽公安局偵查,2020年3月16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被移送沭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然而,沭陽縣檢察院卻在2021年8月20日作出沭檢一部刑不訴【2021】Z86 號不起訴決定書,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一決定如同晴天霹靂,讓受害者們難以接受。他們堅信自己手中緊握的鐵證如山,足以將張述科等人的罪行昭然若揭,然而檢察機關的漠視卻讓他們如墜冰窖,滿心疑惑無從解答。
這一處理結果極大地阻礙了受害者的維權進程。受害者們原本寄希望于檢察機關能夠依法嚴懲張述科等人,討回公道,然而現在希望破滅了。面對這突如其來的打擊,他們仿佛置身于茫茫大海中失去了方向的孤舟,不知該何去何從,心中滿是迷茫與無助。
同時,這也讓張述科等人更加囂張,他們似乎看到了法律的漏洞,更加肆無忌憚地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這一事件如同一面鏡子,映照出司法公正性上的瑕疵,讓人不禁發問:法律的天平,為何在此刻竟會傾斜?
受害者們在維權的道路上可謂是舉步維艱,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壓力。他們不僅面臨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還要應對繁瑣的訴訟程序,承受著沉重的心理負擔。
以沭陽億瑞置業有限公司為例,因與張述科等人的借貸糾紛,陷入了漫長的訴訟之中。公司資金被大量凍結,致使項目開發進程受阻,經濟損失可謂慘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志勇表示:“這些年,我們為維權四處奔波,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公司日常運營因此受到嚴重干擾。我們原本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可現在卻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
張蕓也是受害者之一,她原本僅是一名普通的員工,卻被張述科等人卷入了這場借貸糾紛之中。她表示:“我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走了一下銀行卡流水,沒想到卻被他們牽扯為債務人。這些年不斷地被起訴,生活被攪得一團糟。每天都生活在恐懼和焦慮之中,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擺脫這一切。”
除了經濟損失和訴訟壓力,受害者還承受巨大心理壓力。合法的權益被侵害卻無法得到及時的保護,這讓受害者感到無比的憤怒和無奈,對法律的信任受損,對社會公平正義產生懷疑。這些心理上的創傷,或許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愈合。
呼吁與展望
正如最近曝光的本溪市商業銀行溪湖支行副行長張某伙同信貸人員違法放貸挪用公款高達2766.5萬元的案例所示,張述科等人違法放貸事件絕非個例,它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金融監管領域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鑒于金融監管機構在2023年已經顯著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包括對銀行保險機構和責任人的處罰,以及罰沒金額的大幅增加,相關部門不能再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坐視不管,必須繼續并進一步強化監管措施,完善法律法規。
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公眾能夠從這起事件中吸取教訓,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避免輕易陷入類似的違法犯罪陷阱,共同維護我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編輯:劉 浩
原文鏈接:中視快報
http://www.ccutv.cn/news/9869.html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