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摘要:公司股東會紀要中提及股權轉讓內容,能否直接視為有效協議?本文通過兩起反差判決案例,解讀司法實踐中股東會紀要是否構成股權轉讓合同的四重核心標準,文末附贈公司章程起草避坑指南。
案例1:30字會議記錄換來1400萬股權轉讓糾紛
A公司某次股東會上,全體股東簽字確認的紀要中記載:“同意張某將10%股權(作價1400萬元)轉給王某,手續費由公司承擔”。3個月后,張某反悔拒絕過戶,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紀要不僅明確轉讓人、受讓人身份、標的股權比例及對價,且全體股東簽字認可條款效力,已滿足股權轉讓合同核心要件。最終判令張某按紀要約定履行過戶義務。(案例根據(2021)滬0115民初28555號改編,已脫敏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42條及第490條規定,判定股東會紀要是否構成股權轉讓協議需同時滿足:
1?? 條款完整性:需具備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合同要素;
2?? 當事人真實合意:除記載內容外,還需證明雙方存在受協議約束的意思(如簽字確認、實際履行行為等);
3?? 文本屬性判定:若紀要中存在“后續簽署正式合同”等表述,可能被認定為磋商文件而非協議;
4?? 實質履行行為:支付定金、按會議內容行使股東權利等輔助佐證。
案例2:股東會決議被否,投資人300萬打水漂
某醫療公司股東會紀要載明“趙某出資300萬獲取8%股權”,趙某付款后公司一直未變更登記。訴訟中法院發現:紀要僅籠統記載投資意向,未寫明付款方式、交割時間,且半數以上股東庭審時表示“當時只是認可引入投資,并非確定轉讓條件”。最終判決駁回趙某確權請求。(改編自(2020)粵03民終14222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公司章程中若規定“股權轉讓須另行簽署書面協議”,則股東會紀要的效力可能被弱化。建議投資者在參與公司治理時,區分程序性文件與實質性協議的起草標準。
實務操作建議
如果希望通過股東會文件實現股權轉讓目的,需重點落實四步:
1?? 明確約定性質:在文件首部注明“本紀要相關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列明必備要素:至少包含轉讓主體、標的股權、對價、履行期限;
3?? 同步形成附件:將股東會簽到表、表決票等與紀要一并存檔;
4?? 及時辦理變更:在40日內完成章程修正及工商備案登記。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介紹
本文審校專家俞強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股權架構設計、投融資爭議解決領域13年
互動話題:您所在公司是否出現過會議文件被認定為合同的情形?歡迎分享經歷,點贊過百將解鎖《公司章程必備7條防糾紛條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