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因為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間,分5次在棋牌會館內,以打麻將牌形式與他人進行賭博,分別輸1500元、輸1000元、獲利2100元、獲利1899.99元、輸1000元。韓某被認定為賭博,天津市某公安分局決定對韓某行政拘留五日。
韓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天津市公安局維持了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韓某不服,訴訟至法院,請求撤銷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韓某具有進行賭博的違法行為,對韓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當。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其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合法。法院判決駁回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被列入了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本案中,韓某訴稱,其與朋友劉某某、周某某打麻將屬于娛樂,贏錢方請客吃飯,大家是朋友,據此否認賭博。那么與朋友之間打麻將是否構成賭博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而是授權各地制定規章制度。按照天津公安機關制定的地方標準,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依法予以罰款;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韓某等三人的行為已經超過其自認的普通娛樂行為,三人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并沒有不當。本案警示大家提高警惕,即便朋友間“娛樂”打麻將,如果達到當地“賭資較大”的標準,也可能構成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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