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技術的推動下,社交平臺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為人們提供了表達的新渠道。然而,國家對網絡空間的治理力度不斷加強,不當言論不僅違背公序良俗,還會觸犯法律,受到相應的懲處。
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名譽糾紛案例(1)
案例:2022年3月,來自河南許昌的某市小學教師李某發現微博平臺上出現一個名為"匿名爆料君"的賬號發布多條博文,稱其"與多名家長存在不正當關系""私下收取高額補課費""生活作風混亂"等,引發大量轉發和負面評論。李某的聲譽嚴重受損,甚至被學校暫停教學工作。李某報警后,警方因匿名賬號難以溯源未立案。李某隨后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微博平臺提供侵權人信息并追究誹謗者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內容無事實依據,判決如下:
1.微博平臺披露"匿名爆料君"真實信息(經查為李某同事王某);
2.王某需在微博置頂公開道歉聲明30日;
3.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公證費等合理支出8000元;
4.刪除全部侵權內容。
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名譽糾紛案例(2)
維權指引:
1.及時固定證據
通過公證處對侵權網頁、轉發量、評論等全程公證
保存原始電子設備(手機/電腦)
記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如醫療記錄、收入證明)
2.要求網絡平臺協助
向微博提交《侵權投訴通知》(民法典第1195條)
要求平臺提供侵權人注冊信息(需法院立案后配合)
3.法律追責程序
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禁令,要求停止傳播(民事訴訟法第103條)
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情節嚴重的可刑事自訴(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可入刑)
4.執行保障
侵權人拒不道歉的,可申請法院刊登判決書(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對拒賠者可申請強制執行、列入失信名單
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名譽糾紛案例(3)
法律依據:
1.《刑法》第246條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2.《民法典》
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第1028條:媒體失實報道的更正義務
第1195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
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4.《民事訴訟法》
第81條:證據保全制度
第252條: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強制措施
注意事項:
1.避免自行與侵權人網絡對峙,防止二次傳播
2.公證證據需在48小時內完成(電子證據易滅失)
3.可同步向教育主管部門說明情況,消除職業影響
4.對惡意營銷號可向網信辦舉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21條)
建議維權時同步聘請專業律師,通過"調查令"制度快速調取證據,提高維權效率。網絡侵權案件訴訟周期通常為3-6個月,需做好證據保全與情緒管理。
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名譽糾紛案例(4)
注:如果當前的您,不管從事教育行業,還是社交媒體直播UP主,或者其他,也面臨此類名譽誹謗的問題,可私信我們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術業有專攻,專業的力量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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