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條例》中第四章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做出以下規定: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廣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按照《條例》中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的要求,明確投資調整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立足投資控制,加強對投資概算的剛性約束,防止投資規模不合理擴大。
1、嚴格控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初步設計與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比,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研究確定是否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聯審決策程序穩定建設方案的項目,應重新進行聯合評審或聯審決策,市發展改革委方可重新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2、嚴格控制投資概算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不應受理相關審批申請。確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內的,項目主管部門應說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實資金來源,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按規定審核報批初步設計概算;超出部分超過10%(含1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研究確定是否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3、嚴格按經批準的建設條件實施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4、嚴格控制概算調整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如有不明確事宜,由審批或者核定部門上報市政府審定。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制定所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概算調整的具體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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