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承辦法官認真查閱卷宗材料并對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本案構成重復起訴,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情簡介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3年3月,原告劉某、白某與艾某買賣房屋,約定艾某將一處房產及附帶車庫轉讓給劉某、白某。2025年1月,劉某以艾某未交付車庫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與該院審理的2024年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及事實依據相同,雙方就案涉車庫的占有使用權存在糾紛,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駁回劉某的訴請。
現劉某增加白某為共同原告,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屬重復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劉某、白某的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01
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02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03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一事不再理原則”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維護法律秩序和生效法律文書權威。訴訟解疑難,是人民群眾維權重要途徑之一,但行使該權利并非無所限制,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禁止重復起訴能使當事人減輕訴累,同時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復審理,浪費司法資源,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審 核: 郭玉婷
作 者:李 雯 李 媛 強慧雪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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