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被告人對合同的審查是形式審查,在整個過程中對合同無決定權,故被告人盡到了合同審查的職能,程序合法,未違反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的規章制度,無嚴重不負責的行為,不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主任張某(另案處理)與A公司經理廖某(另案處理)商議,通過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與A公司簽訂虛假玉米購銷合同形式,將單位資金520萬元挪用給A公司有限公司用于生產經營。被告人李某作為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副主任,在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與A公司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履行合同審查職能,導致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國有資金520萬元被挪用給A公司,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李某對合同的審查是形式審查
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系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集體決定,非被告人李某個人決定;被告人李某只對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業務科起草的合同對照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購銷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合同內容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二)被告人李某在整個過程中對合同無決定權
從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合同發生效力的流程來看,合同是在加蓋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公章后方才發生效力,但在加蓋公章前,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辦公室工作人員均會請示單位主任張某是否同意加蓋公章,故被告人李某對合同無決定權,公訴機關所出示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李某對合同的發生能起到實際控制作用。
同時,涉案資金的實際使用者是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未給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造成損失。
綜上,被告人李某盡到了合同審查的職能,程序合法,未違反某市國家糧食儲備庫的規章制度,無嚴重不負責的行為,其不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的罪名不成立,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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