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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雅安中院在調解一起公司解散糾紛中,成功將雙方之間的公司解散糾紛、侵權糾紛、股權糾紛、買賣合同等多起糾紛一次性調解解決,雙方長期形成矛盾得以徹底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為企業的經營發展排除了障礙,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案情回顧
原告某科技公司與第三人某工貿公司共同出資于2021年7月在雅安經開區設立了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某科技公司持股49%,某工貿公司持股 51%。在新公司項目開展過程中,股東某科技公司和某工貿公司產生矛盾導致出資不到位,不能召開股東會,并產生多起糾紛,雙方失去合作基礎,某科技公司以某新材料公司為被告、某工貿公司為第三人,向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被告某新材料公司。
案件調解過程
承辦法官通過證據審查及現場查看,作為某新材料公司的股東,某科技公司、某工貿公司分別投資1000余萬元,但均未足額出資;在發生爭議后,某科技公司、某工貿公司未再繼續投資,股東之間均稱對方擅自拉走某新材料公司所采購設備,還提起侵權訴訟;發生爭議后,某工貿公司想退出某新材料公司的經營,曾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收購某工貿公司所持股份,但被駁回。同時,某新材料公司的兩個科技公司、工貿公司及關聯公司之間就相關貿易往來分別在四川、河南、天津提起多起訴訟,兩股東之間的矛盾較為尖銳,難以繼續合作。
“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即公司僵局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是國家公權力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干預和介入,司法解散的結果是消滅公司人格。如果司法解散新材料公司,則涉及對公司的清算,對雙方均無益處;如果不解散公司,但股東之間的矛盾較大,雙方難以繼續合作,新材料公司的經營發展亦存在困難。”承辦法官說。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合議庭再次到現場勘驗,發現糾紛發生后,股東雖然未繼續出資,但某科技公司繼續采購相關設備,對某新材料公司的生產線進行了安裝調試,已具備試生產的基本條件,即某科技公司愿意繼續讓某新材料公司存續經營,雙方亦有調解的意愿。
鑒于此,承辦法官靈活采用“點對點”“背靠背”等調解方式,同時發揮府院聯動機制,邀請園區管委會一并參加調解,通過與雙方進行充分溝通協調,雙方對收購股權轉讓問題達成某科技公司以900余萬元收購某工貿公司所持股權的一致意見。
但由于某科技公司與某工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關聯公司之間因貿易糾紛在其他法院提進起訴訟,某科技公司要求在本案調解時一并進行處理,而雙方之間相互起訴的貿易糾紛金額達到600多萬元和1000多萬元。
為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針對某工貿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洛陽,來往不便的實際,合議庭通過向當事人釋明司法解散的法律風險、解散與不解散情況下均難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并組織當事人現場查看,組織現場調解,并由當事人自己核對財務資料,最終雙方均同意本案某科技公司收購某工貿公司所持新材料公司股權,并將應付股權轉讓款與雙方關聯公司之間的其他貿易糾紛款項品迭,品迭后由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工貿公司款項300余萬元,雙方均同意本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之間的公司解散糾紛、股權糾紛、侵權糾紛、貿易糾紛等紛爭全產了結,各自均撤回起訴或上訴。
至此,雙方長達三年之久的多項爭議全部一次性了結,真正做到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權利,既保住了某新材料公司不至于司法解散,更為當事人節省上了大量時間成本、訴訟成本,排除了企業發展的后顧之憂,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為企業的經營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下一步,雅安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推動涉企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以更精準的司法保障助力企業紓困解難,推動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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