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查封”35頭生豬
破解執行難題
提起查封物品,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房屋、車輛等,但當查封物變為生豬時,法院執行工作又如何開展呢?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慎靈活采取執行措施,依法“活查封”35頭生豬,有效推進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莫某經營一家飼料店,詹某多次向其購買飼料用于養殖。經莫某多次催收,詹某仍欠莫某飼料款8萬元未付。莫某訴至赫山區法院,要求詹某給付飼料款。經法院調解,詹某需分期償還莫某貨款8萬元,如未按協議支付貨款,則需支付相應利息。調解書生效后,詹某未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償還義務,莫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干警經網絡查控發現詹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莫某提供財產線索,詹某養殖生豬,存欄數量不少。為核實具體情況,執行干警立即驅車前往詹某經營的養殖場,經干警一一核對清點,認定詹某養殖場內有存欄生豬百余頭,但還未達到出欄標準,短期內無法回籠資金。執行干警綜合考慮生豬質量、單價、運輸成本等多種因素后,組織雙方協商,最終決定對其中35頭生豬采取“活查封”措施,即由被執行人繼續飼養,飼養期間不得對生豬進行轉移,在提前告知法院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出售,出售后須將賣豬款存至法院提供的執行賬戶,用于償還飼料款。雙方均同意該方案后,執行干警在兩個小時內完成了“活查封”工作,為該案的順利執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赫山區法院將持續秉承司法為民理念,在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一案一策、靈活審慎采取查封措施,努力找準案件當事人雙方利益平衡點,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鄧 浪
2025年第54期之一
總第17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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