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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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2條規定,利用POS機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自此之后,“信用卡+POS機”套現模式逐步減少,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商戶收款碼進行套現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眾所周知,在線下掃碼交易中,微信、支付寶、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機構會一般不向消費者(付款人)收費,而是向商戶(收款人)收取0.6%的手續費。
隨著移動支付市場競爭的加劇,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對部分商戶實行“免手續費”或“零費率”的優惠政策,后期一些商業銀行也對一些收銀終端采取類似優惠。
這些優惠政策本意是幫助真實的商戶企業主降低經營成本,卻被一些人鉆了空子,偽造商戶身份冒領收款碼,再通過虛假交易進行套現。
正如《用花唄這樣套現,小心構成非法經營罪》一文所述,利用收款碼套現的行為,通常以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論處。
(2018)湘0723刑初309號一案,
L某等人了解到利用支付寶花唄套現可以賺取手續費利潤豐厚,便找到G某為其開發一套專門用于花唄套現的網絡平臺“某某米”。
“某某米”平臺上線后,L某等人進行運營、推廣,其中N某、W某負責提供可進行花唄收款的網絡商戶收款碼(即碼商),H某負責維護碼商提供的商戶收款碼,L某負責發展代理商(聯系花唄套現客戶并從中提成)。
“某某米”平臺與碼商約定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其中平臺收取套現總額的2.5%,碼商收取其中的1.3%~2.2%;代理商與套現客戶約定一定比例的提成。
套現客戶登錄“某某米”平臺掃代理商的二維碼,并在自身的花唄額度內進行支付,平臺為這筆交易自動匹配一個收款商戶。
于是,花唄墊付的資金就會進入該商戶的支付寶賬戶中,平臺按約定的比例扣除手續費后自動將資金流轉至代理商的虛擬賬戶,代理商再按與套現客戶約定的比例扣除提成,并與客戶結算套現資金。
此外,“某某米”平臺單獨按1元/筆向套現客戶收取服務費。
至案發,“某某米”平臺注冊代理商約3萬人,注冊碼商約10萬人,累計總套現金額約5億元,L某等人獲利497萬元,其中G某獲利100萬元。
本案的相關角色有五類,一是套現平臺經營者(L某、H某),二是技術開發者(G某),三是碼商(N某、W某),四是代理商,五是套現客戶。
一般情況下,套現客戶是在個人花唄或信用卡額度內套取現金且資金系自用,不涉及非法經營罪;但若存在逾期還款、惡意透支等,則可能會上征信或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而涉嫌非法經營刑事案件的是前四類角色,平臺經營者、技術開發者、碼商、代理商。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使用網絡支付接口,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經營數額達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10萬元的,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基本刑是五年以下;非法經營數額達2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50萬元的,基準刑升檔為五年至十五年。
據此,法院認為L某(平臺經營者)無視國家法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設平臺,為大量支付寶用戶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幫助他人“花唄”套現,并從中獲利,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
G某(技術開發者)不僅按L某的要求開發了套現平臺,而且按套現比例參與了分潤,即按照分工參與了經營,其行為既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又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想象競合從一重論處;
被告人H某(平臺經營者)、N某和W某(碼商)積極參與,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可認定從犯。
最終,法院判處L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G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H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N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W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那么,代理商如何處理?
看看“某某米”平臺的衍生案件(2020浙0803刑初19號一案):
被告人Z某注冊個體工商戶“某工作室”,并使用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通支付寶商戶二維碼,用于花唄、信用卡收款。
后Z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冊成為“某某米”平臺代理商,推廣套現業務,并將平臺提供的二維碼發送給大量有套現需求的人員,引導套現人員通過掃碼輸入套現金額進入平臺,后通過平臺匹配的商戶二維碼,進行虛假交易,實現套現目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871萬元,獲利11萬元。
顯然,Z某就是這類案件中的代理商角色。代理商往往是從碼商發展而來,早期通過向平臺提供收款碼賺取手續費,后為了獲取更多收益而為平臺拓展套現客戶,使平臺擁有源源不斷的套現“需求”。
經查,法院認為Z某在利用“某某米”平臺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屬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鑒于Z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最后,還有一個問題: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涉案數額達2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50萬元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基準刑升檔為五年至十五年。
那么,本案的套現總金額達5億元,部分當事人的獲利也超過了50萬元,但最終的判罰卻不到五年,這其中的量刑邏輯是怎樣的?對于辯護來說,有哪些啟發?
敬請關注,后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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