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與完善,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也逐漸依托移動支付平臺進行資金流轉,“借唄”等網絡借貸平臺的興起,更是讓人們有了新的資金借貸方式,憑借個人信用即可在網絡平臺貸款。借錢自用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將網絡借貸平臺借來的錢又轉借他人,這樣的借貸行為是否有效呢?
簡要案情
原告與被告系初中同學。被告以日常消費為由,通過口頭或者微信溝通等方式從2017年6月19日開始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間通過支付寶信用貸(原借唄)借款14次之后再通過支付寶支付的方式轉借給被告,原告共出借本金147,600元,雙方在微信予以確認。截至2023年8月15日被告已償還本金123,600元,并付清了2023年8月15日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24,000元未償還。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尚欠本金并按借唄利息標準支付2023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
圖片來源于網絡
審理情況
邕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原告出借給被告的所有款項均系套取“借唄”的貸款,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尚欠借款本金24,000元。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本案中,原、被告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且雙方均存在過錯,法院依法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具體計算為:以借款本金24,000元為基數,按同期LPR即年利率3.45%的標準,從2023年8月15日起計至全部借款本金償還之日止。對于原告主張的2023年8月15日之后的“借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出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
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當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若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借款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微粒貸”、“借唄”等網絡金融借貸平臺亦在此列。對于出借人的損失,應考慮借款人對資金來源是否知情,有無及時還款等過錯,結合出借人轉貸的過錯,進行合理分擔。
本案中,原告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借錢后轉借他人,被告明知原告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借出款項仍繼續使用,兩人均存在過錯,出借人將金融借貸資金轉借他人,在承擔還款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因貸款而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費用,如果沒能按時還款,還可能造成自身征信的不良記錄,如果通過轉貸進行牟利,套取金融機構貸款的,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還可能構成犯罪。
來源:邕寧區法院
作者:申雨鑫 李世研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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