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被告人梁某偉故意傷害案
——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說“不”,
“法院+婦聯”合力守護婦女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偉與被害人丁某(女)結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時許,梁某偉酒后回家,因抱小孩等瑣事與丁某發生爭吵并將丁某打倒在地,腳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處肋骨骨折,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丁某報警。后梁某偉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
案發后,丁某決意離婚,同時向當地婦聯尋求幫助。當地婦聯接到丁某的求助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相關人員為其疏導情緒,聯系法律援助,幫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起離婚訴訟。后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判決準予丁某與梁某偉離婚。當地婦聯工作人員在了解到家庭變故導致丁某之子產生自卑、厭學情緒甚至輕生念頭的情況后,還幫助聯系心理咨詢師提供心理輔導。經數次輔導,該未成年人的情緒得到緩解,與母親的關系得以改善,學習成績也有所提高。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梁某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梁某偉僅因瑣事便毆打妻子致其受輕傷一級,犯罪情節惡劣,案發時是否處于醉酒狀態不影響其行為性質的認定,亦不是從輕處罰的考量因素。梁某偉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但根據梁某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宜宣告緩刑。據此,對梁某偉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曉,有些被害人受“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影響,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愿或不敢向外界求助,報案不及時甚至不報案的情況較為普遍。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本案中,被害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報警,并前往當地婦聯尋求幫助,之后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提起離婚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是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確示范。在此過程中,法院與婦聯協同聯動、密切配合,給予被害婦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護。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夠打消顧慮,勇敢、及時地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向外界求助,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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