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常丹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截至2024年6月,我國國內有效注冊商標量達4590.9萬件,再創新高。其中,2024年1月至6月,我國授權注冊商標246.3萬件,同比增長22.0%;認定地理標志產品和核準地理標志集證商標共111件,數量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商標獲得注冊后并不代表就可以一勞永逸的獲得商標權利,除了有可能被他人提起無效宣告以外,更多的商標權利人面臨著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挑戰。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很多權利人在收到官方下發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后,往往會感到十分迷茫,不知道從哪些方面提供使用證據。此外,由于一些權利人缺乏證據留存意識、合同書寫不規范等各種各樣的原因,也會面臨著即使商標存在使用仍然存在存被撤銷的風險。
因此對于商標權利人來說,留存使用證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些使用證據不僅可以用來應對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維持商標的穩定性。還可以在維權案件時用來證明商標的使用及知名度情況,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
商標權利人在留存使用證據時候,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著手:
一、商標使用的基本要求
在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內進行使用。
商標權利人需要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范圍之內使用注冊商標。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務范圍之外使用,需要在補充的商品/服務項目上進行補充注冊申請,我國目前商標注冊申請無增項這一服務。
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因此,商標權利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如果商標標識發生了改變,則需要進行補充注冊。如果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發生了變化,也需要及時向商標局遞交變更申請。
二、商標使用的方式
《商標法》所稱的商標使用,針對商品和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具有不同的要求,具體來說如下:
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的表現形式:
1、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電子商務經營的交易單據或者交易記錄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會印刷品及其他資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處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使用。
5、商標使用體現在國家機關、檢測或鑒定機構及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6、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使用在具體服務上的表現形式: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商標使用體現在國家機關、檢測或鑒定機構及行業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證明文書上。
6、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商標使用證據的注意事項
1、提交的使用證據需要突出注冊標識,且該標識需要與注冊證上的一致。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注冊商標確有細微變化,但顯著識別部分與注冊商標一致且商標權利人名下無其他近似商標的情況下,目前官方也可以接受。根據筆者的經驗來看,大部分商標權利人會提供合同及對應的發票和轉賬憑證。筆者給商標權利人的建議是在合同中,可以專門體現出注冊商標標識。同時在開具相應發票時,可以考慮在發票右下角的備注欄中備注出相關商標。
2、提供的使用證據體現出的商品/服務項目,需要與注冊證書上的核定商品或服務一致。在開具發票時,建議規范的寫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而不是僅僅填寫開票系統中彈出來的名稱。如果發票不能滿足,建議在合同中寫明。
3、提供使用證據的使用主體要與商標權利人保持一致或提供證明證明實際使用者得到了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即商標的使用主體可以是商標權利人,也可以是被許可人等。如果是關聯公司對相關商品進行經營,可以提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兩者關系。
4、提交的使用證據日期需要顯示出商標的使用日期,且必須在官方在指定的期間內。照片、宣傳冊一般顯示日期比較困難,可考慮將照片、宣傳冊發布在微信、微博公眾號中以證明使用時間。此外,康信服務平臺提供的時間戳等方式也可將證據材料的時間進行快速固定和留存。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能維持商標的注冊。因此,企業在經營中要注意商標使用證據的持續收集;如果使用證據較少,比如僅提供一份商標合同及發票,存在一定可能會被認定為象征性使用而不予維持注冊的風險。
商標的價值不僅僅是通過注冊來獲得,更在于其在實際商業活動中的使用情況和市場認可度來體現。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可以證明商標的更新換代、發展歷史以及相關消費者的認可度,這些都是商標的無形資產,對于企業來說意義重大。因此,商標注權利人在日常經營中應重視商標的實際使用和規范使用,并妥善保留相關使用證據,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最好的保護,不斷提升品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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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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