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VC,頂著風險投資之名,卻干著明股實債之實。
小散戶炒股虧錢都只能自認倒霉,風險投資卻可以要求創始人給他兜底。
又是因為對賭協議,創始人與投資人鬧翻了。
安徽某科技公司,成立的前五年都沒有融過資,到2018年創始人持股高達97.5%。
公司是奔著上市去的,為籌備上市找了券商,券商說實控人占比過高,建議進行一輪融資。
之后在2019至2020年進行了三輪融資,創始人的持股稀釋到60%多,這樣的持股比例,已經不會對公司上市有不良影響了。
可是公司又進行了第四輪融資,正是這輪融資出事了。
2020年7月,公司按照10億估值融資3000萬元,出讓2.94%股權。
還簽了對賭協議,約定兩年半后公司沒能成功上市的,就由創始人回購股權,逾期則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后來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這么短時間的融資,利息還這么高,還不如押房子找銀行貸款?
兩年半后公司并沒能上市,投資人要求創始人回購股權。
經過一年多的協商,把回購款分成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分別簽不同的協議。
本金部分,在2024年7月簽署回購協議,創始人分兩期付清3000萬元回購股權。并約定從按期付清3000萬元之日起,對賭協議履行完畢且終止。但并沒提及利息問題。
是不是意味著,付完3000萬元本金后,投資人就無權要求支付利息了?
而利息部分,協商的金額是650萬元,為了避稅,由創始人按照咨詢費直接支付給LP,但創始人拒絕簽署這份協議,就此鬧翻了。
提醒創始人:上市時實控人的銀行流水會被核查,建議不要做種事。
在簽回購協議的當月,創始人支付了第一筆款2260萬元。
第二個月投資人就起訴了,要求創始人按照對賭協議支付股權回購款和利息共4747萬元。
三個月后,創始人則起訴要求確認回購協議有效。
創始人并在第二個月付清共3000萬元,投資人也退出股東名單了,創始人還需要支付利息嗎?
投資人起訴的官司,一審法院認為:
創始人只簽本金合同,不簽利息合同,仍按對賭協議承擔責任。
于2025年2月判決,除3000萬元本金外,創始人需支付利息+違約金共1370萬元。
而且時間推后應該還要繼續計算,創始人已上訴。
創始人起訴的官司,法院確認回購協議合法有效。
投資人與創始人都各自贏了一場官司的一審,但投資人贏的是實打實的,而創始人贏的官司是白費力氣,確認回購協議有效,并不等于對賭協議就無效。
創始人錯失兩次重要的機會:
1.回購協議約定,從按期足額支付股份轉讓價款之日起,對賭協議履行完畢且終止。
這6個字包含了“按期”+“足額”兩層意思。
這也體現融資時雙方的律師水平哦,如果理解不到這層意思,就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對自己更有利。
如果創始人按期付清3000萬元,對賭協議是不是已終止了?
可惜現在雖然3000萬元已付清,但第二筆款是否已逾期?
現在最有利的機會已消失,無法挽回了。
2. 創始人更應起訴要求確認對賭協議已終止,而不是起訴要求確認回購協議有效?
可惜了,就算投資人律師之前未能抓住“按期”這一點,但看過我的文章也知道了,我還寫了另一篇更詳細的文章。
提醒創始人注意:
1. 能不簽就不簽個人回購,個人回購=無限責任。
2.被迫簽對賭協議的,降低回購利息。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沒解決后找到我的。
股權律師+高管人力資源管理師,管理思維+法律手段,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主要為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設計服務,以及幫助企業解決控制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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