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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本是人生大事,可交了近百萬房款,等了八年卻連房子的影子都沒見著。面對開發商的種種推諉,購房者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帶你看透房產糾紛中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購房協議簽訂與履行
2013 年 8 月 24 日,購房者林陽與乙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定制開發協議》,約定購買位于北京市昌平區的二號辦公用房 。協議明確:
房屋信息:二號房屋建筑面積約 150.56 平方米,單價 21612.5 元 /㎡,總房款3253978 元;
付款方式:林陽需分四期支付保證金,簽約當日付 333978 元,2013 年 9 月 20 日前付 330000 元,10 月 20 日前付 330000 元,12 月 20 日前付 640000 元;
交付約定:乙置業應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林陽 ;
違約責任:逾期交房超 60 日,林陽有權解除協議,乙置業需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 10% 支付違約金 。
協議簽訂后,林陽依約支付前三期保證金共計 993978 元,但第四期 640000 元未付。乙置業也未按約定與林陽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更未交付房屋。
(二)爭議焦點與雙方主張
多年交涉無果后,林陽向法院起訴,請求:
解除雙方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簽訂的《定制開發協議》;
判令乙置業退還購房款 993978 元,并賠償 397591 元;
由乙置業承擔本案訴訟費 。
乙置業則提出抗辯:
解約權歸屬爭議:林陽未按時支付第四期保證金,構成違約,解約權應歸乙置業所有;即便乙置業曾發通知同意解約,林陽未及時回應,解約權已過除斥期間。
賠償金額異議:若協議解除,林陽應按總房款 20% 支付違約金,與已付房款抵扣后,乙置業僅需返還 80908.4 元;若按通知方案,也只應返還已付房款的 40%,即 397591.2 元 。
費用承擔抗辯:本案訴訟費用不應由乙置業承擔 。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
合同履行情況:林陽支付 993978 元保證金,乙置業未簽訂預售合同且未交房;
政策變化影響:因行政部門要求,二號房屋需以公司作為購房主體,個人無法辦理網簽及產權登記,且該政策自始至終未變;
解約通知與回應:2016 年 6 月 29 日,乙置業發布《告知》提出退房方案,但雙方未就方案達成一致;
雙方主張依據:乙置業稱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林陽認為政策限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解除權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09 條,林陽與乙置業簽訂的《定制開發協議》合法有效。雖林陽未支付第四期款項,但因乙置業長期未履行交房義務,林陽行使不安抗辯權合理 。
關于解除權,林陽 2016 年知曉辦證障礙,卻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權,該權利已消滅。不過,因政策限制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構成 “合同僵局”,法院可依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 。
(二)違約責任與賠償標準
乙置業以林陽未付尾款為由主張其違約,缺乏法律依據 。在乙置業違約的前提下,林陽有權要求賠償 。但林陽明知合同無法履行,卻未及時主張解除,對損失擴大存在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約定及雙方過錯,將違約金調整為已付房款的 20%,既體現對違約方的懲戒,又遵循公平原則。
(三)費用退還依據
乙置業單方發布的《告知》未獲林陽認可,不能作為退款依據 。合同終止后,乙置業應退還全部已收保證金 993978 元 。
三、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林陽與乙置業簽訂的《定制開發協議》權利義務關系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終止;
乙置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林陽保證金 993978 元;
乙置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林陽違約金 198795.6 元。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指南
合同條款細斟酌:簽訂購房協議時,務必明確交房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解約條件等條款,必要時請律師審核;
資金支付要謹慎:留存所有付款憑證,轉賬備注款項用途;若遇開發商違約,及時行使權利,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
政策風險早關注:購房前了解當地房產政策,尤其是商業用房等特殊類型,避免因政策變化導致損失 。
(二)開發商注意事項
履約責任須履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推進項目,若遇客觀障礙,及時與購房者協商解決方案;
法律風險早防控:避免因自身違約引發糾紛,積極應對訴訟,維護企業信譽 。
(三)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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