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留在鹽城就是留住了‘飯碗’”鹽城亭湖:探索異地執行解決社矯對象后顧之憂
3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檢察院檢察官到司法局回訪了解小馮矯正情況。
“這段時間我認真參加司法局安排的集中學習,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服務,這些學習也促進我在工作上更加努力,車間主任說我今年有機會調崗,工資也會漲一些。”4月7日,社區矯正對象小馮向回訪的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講述著近期的變化。小馮的變化也讓檢察官倍感欣慰。
2024年10月10日晚上,來鹽城務工的小馮與工友聚餐后駕車返回宿舍,途中被交警查獲。經檢測,小馮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71.6毫克,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小馮自愿認罪認罰,血液酒精含量在每百毫升180毫克以下,沒有其他從重情形,該院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并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適用緩刑我會在哪里執行呢?”小馮忐忑不安地問道。“一般是在你的居住地執行。如果你在多個地方居住,一般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檢察官回答。
“檢察官,我好不容易才在鹽城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能不能讓我在工作地接受社區矯正啊?”小馮一臉憂愁地提出請求。
檢察官調查了解到,小馮居住地在外省,2024年7月到鹽城務工,目前就職于鹽城某大型企業,月收入7000余元。相關法律規定,緩刑可以選擇在經常居住地執行。但直至審查起訴階段時,小馮到鹽城尚不滿1年,鹽城在法律上不能視為其經常居住地。
如果讓小馮在老家接受社區矯正,勢必會導致其丟掉工作。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精神,其是否可以在鹽城接受社區矯正呢?為此,亭湖區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探討緩刑異地執行的可能性。
“我國社區矯正法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辦案檢察官多方走訪調查后認為,小馮認罪悔罪態度好,在鹽城務工期間表現良好,脫管漏管及再犯罪風險小,可以申請在工作地進行社區矯正,這樣既有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會、保障家庭生活,也有利于其接受監管。
該院經過綜合研判,決定嘗試推動異地執行,遂協調亭湖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小馮進行社會調查評估,接受其在鹽城進行社區矯正的申請。
2025年1月20日,該案提起公訴,檢察官將適用緩刑的建議及在鹽城接受社區矯正的申請一并移送法院,法院當庭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1月24日,法院判處小馮拘役一個月,緩刑考察期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決定小馮在鹽城接受社區矯正。拿到判決書后,小馮長舒了一口氣,如釋重負地笑了,對他來說,留在鹽城就是留住了“飯碗”。
2月6日,檢察官見證了小馮的入矯宣告儀式。“我真的太高興了,能夠在鹽城進行社區矯正,我的工作就能保住了!我一定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機會,認真接受監管,積極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完成社區矯正!”小馮向檢察官作出承諾。(管瑩 呂虹 周心怡)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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