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難
借款救急本是情義之舉
但若通過信用卡套現轉借他人
這種“仗義”行為不僅可能損害自身權益
更會觸碰法律紅線
近日
安康市旬陽法院審結一起
因信用卡套現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為公眾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李某借款5萬元。李某雖手頭拮據,但礙于情面,通過信用卡套現5萬元借給張某。雙方僅口頭約定“張某在半年內還款并承擔信用卡利息”,未簽訂書面協議。然而,張某僅償還1萬元后便拖延還款,李某被迫自行墊付剩余4萬元本金及高額信用卡利息,更因逾期導致個人征信受損。2022年,雙方協商后張某出具6萬元欠條,但此后仍未履約,李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6萬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卡套現轉貸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李某將信用卡套現資金轉借張某,違反了金融管理秩序,雙方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張某實際使用了李某套現的5萬元,扣除已償還的1萬元,剩余4萬元應當返還。雙方約定的信用卡高額利息因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張某長期占用資金造成李某損失,法院參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合理利息。
后經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張某向李某償還剩余本金4萬元,并支付按民間借貸合法利率計算的利息5300元。
法官說法
信用卡資金屬于銀行所有,僅限持卡人本人消費使用。套現后轉借他人不僅違反與銀行的合約,還可能因擾亂金融秩序承擔法律責任。若借款人無法還款,持卡人需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及征信風險,且即便借貸關系無效,借款人實際取得的資金仍需返還。但出借人通過套現、貸款等方式轉貸的,無權主張高額利息或轉貸差價,僅可要求返還本金及合理資金占用損失。本案中,雙方僅口頭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導致關鍵證據缺失。法官提醒:借貸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金額、用途、還款時間及合法利率(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LPR四倍),避免“人情債”變“糊涂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應返還財產,有過錯方需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出借款項應為自有資金,切勿通過信用卡套現、網絡貸款等違規方式轉借他人。違規轉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可能面臨“本金難追回、征信留污點”的雙重損失。借貸時保留轉賬記錄、書面協議等證據,糾紛發生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莫因“面子”錯失維權良機。朋友救急本是溫暖之舉,但法律底線不容逾越!唯有合法合規的借貸行為,才能既守護情義,又保障權益。
來源:旬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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