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季春,晉陽婚訟再起波瀾。
案涉李氏子,前以婚約相爭獲刑,今聞其母鄭氏告于極目新聞,稱刑民二訴將于四月既望公判,鄭氏言:"惟待廷尉明斷,冀得公道。"
然輿情未靖,或疑其驟:方欲訟十二吏于朝,倏忽即臨二判,此中機樞,豈易窺耶?
夫社稷之立,端在共識,昔管子云:"禮義廉恥,國之四維",今觀婚聘之禮,納徵問名,本為信諾,若謂"納聘非允",猶言"飲鴆非毒",此等詭辭,實壞綱紀。
昔宋玉賦云:"受物之汶汶者,必蒙世俗之塵埃",今有女既受六禮,復訟強暴,豈非自污乎?
鄭莊公掘地見母,猶存黃泉之誓;今人解構婚約,竟如兒戲,此風若長,恐《關雎》之化盡矣。
至若吏治之弊,尤當深戒,韓非子曰:"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往者彭宇扶老,反遭誣陷;朱軍持節,竟蒙謗訕,此皆破窗之始也。
昔張湯治鼠,必掘其穴;今有司若縱胥吏弄權,猶縱火于積薪之下,觀小慧君誣告之事,豈非"前有讒而不見,后有賊而不知"耶?
或曰:"個案微末,何關大體?",此大謬也。昔商君徙木,民始信令;吳起僨表,士乃用命,今之判例,實關風化。
若使"收聘即允"之共識潰,則《士昏禮》盡成虛文;若縱"誣告得利"之惡行熾,則《呂刑》徒為具文。
昔南京訛詐案起,遂使耆老臥道無人扶;倘此案失正,安知他日無"西門豹娶婦"之患?
妮妮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今觀十二吏被訟,正合此理。
昔漢文帝幸細柳,周亞夫持戟曰:"軍中聞將軍令,不聞天子詔",此所謂"法行于貴近"也。若使胥吏知"三尺法不可枉",孰敢徇私?若使兆民見"丹筆判必如衡",孰愿興訟?
然則何以解之?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尚書》云:"刑期于無刑",今宜借此案明示四海:婚姻者,人倫之始,當以登記為憑;訴訟者,弼教之器,必依律令為繩。
昔郭躬決獄,雖天子不能奪;今之法官,當效古之廷尉,持心如鑒,不令《法經》蒙塵。
至若鄭氏所憂"婚戀意愿將墜",誠非虛言,《詩》云:"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若使納聘反成陷阱,則《摽梅》之詠絕矣。
昔王導治吳,存太伯之祀;今主事者,豈可不存婚俗之正乎?《易》曰:"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斯之謂也。
贊曰:
雁門風急,代地云愁。
一紙婚約,千鈞訟牘。
法如衡石,俗若川流。
惟秉至公,乃解百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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