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楊先生因28萬年薪offer被毀約怒告公司獲賠4.5萬元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一事件不僅暴露出部分企業在招聘流程中的誠信缺失,更折射出當前就業市場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深層困境。
事件經過清晰呈現了企業失信的全過程:2024年4月,擁有十余年行業經驗的楊先生通過獵頭推薦,成功通過某公司面試并收到下屬公司年薪28萬元的錄用通知書。在楊先生為入職辭去原工作、拒絕其他offer后,公司卻以“業務架構調整”為由單方面撤銷offer。這種“空頭支票”式的招聘行為,導致楊先生不僅面臨薪資損失,更承受著職場空窗期的經濟壓力與心理負擔。
從法律視角審視,此案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企業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指出:“錄用通知書在法律上屬于要約,一旦求職者接受即形成合同關系。企業隨意撤銷offer,本質是利用招聘流程中的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權益。”類似案例中,廈門某公司撤銷80萬年薪offer被判賠20萬、男子跳槽遭毀約獲賠2.7萬等判決,均印證了司法機關對“招聘毀約”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網友熱議中,觀點呈現兩極分化。支持維權的網友“職場守望者”評論:“企業毀約成本過低,導致招聘市場劣幣驅逐良幣。支持勞動者依法索賠,讓失信企業付出代價!”而反對者“企業經營不易”則認為:“市場環境瞬息萬變,企業因業務調整撤銷offer實屬無奈,不應過度苛責。”這種分歧背后,實則是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經營自主權之間的深層矛盾。
深入剖析可見,企業失信行為的根源在于招聘流程的失范。多數企業在發放offer前未完成背景調查,對崗位需求預估不足,導致“先招人后毀約”的惡性循環。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企業將錄用通知書異化為“廣告宣傳”,通過高薪承諾吸引人才,卻在簽約環節設置隱性門檻。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平等自愿”原則,更嚴重損害了企業公信力。
從社會影響看,此類案件的頻發正在重塑就業市場的信任基礎。當勞動者不得不為每個offer保留證據、為每份承諾預留退路時,招聘市場的效率與活力必然受損。更深遠的影響在于,它加劇了職場人的“35歲危機”焦慮——當企業可以隨意撤銷高薪offer,中年求職者更易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困境。
破解這一困局需要多方協同。立法層面應明確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建議將“締約過失賠償”納入《勞動合同法》修訂范疇;監管部門需建立企業招聘信用檔案,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勞動者則需增強證據意識,妥善保存錄用通知、溝通記錄等維權憑證。
此案的4.5萬元賠償,既是對楊先生經濟損失的彌補,更是對失信企業的警示。在就業市場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的當下,企業更應珍視自身信譽。畢竟,當招聘淪為“開空頭支票”的游戲,最終受損的將是整個社會的就業生態。唯有構建誠信為本的招聘環境,方能實現勞動者與企業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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