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的意見》實施以來?,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扎根八閩司法實踐,以?訴訟程序為經、專業融合為緯?,織就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精密網絡。自制度落地以來,全省法院累計適用該制度審理生態環境案件近70件,其中首批典型案例發布后新增近50件,標志著該制度從“試點探索”邁向“全域深化”?。
此次發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聚焦三大維度,全面展現了該制度的實踐張力:一是訴訟疆域持續拓展。永安法院通過技術調查官精準測繪破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引發的土地爭議?,在我省行政訴訟中尚屬首例;洛江法院通過技術調查官對土地恢復原狀的監管職責進行裁判,開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新篇章;廈門海事法院首次將技術調查官引入海洋生態修復評估?,構建“山海聯動”司法保護格局?;福州鐵路運輸法院以處理鐵路沿線農地污染糾紛為切入點,實現鐵路審判與生態司法的專業耦合?。二是制度融合縱深推進。司法與修復通過技術調查官深度融合,仙游法院運用植物活株異地集中移植破解修復難題,新羅法院依托技術調查官科學評估瀕危物種生態價值?,涵江法院以互花米草除治管護反向推進藍碳保護,東山法院探索“植草復棲+碳匯認購”替代性修復模式,順昌法院構建生態環境替代修復項目庫,推進司法審判與技術支持的深度整合?。三是治理效能多維升級?。薌城法院通過技術調查官促成當事人撤訴,優化生態資源與營商環境;明溪法院通過技術賦能推動化解林權歷史糾紛;廈門中院引導被告人購買碳匯,促使“洋垃圾”治理成效提升;福建高院在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正確運用技術調查官審查和解協議,推動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提升養殖污染治理效能。
13件案例以?司法技術化、技術司法化?的雙向賦能,生動詮釋生態法治“福建路徑”。下一步,福建法院將持續完善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體系,以更專業的司法智慧守護“山海畫廊”,為美麗中國示范省建設注入生生不息的法治動能?。
案例一
永安法院:三明某公司訴清流縣某局、福建某公司繼續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清流縣某局將案涉建設用地交付給福建某公司。2015年5月,龍津鎮政府在案涉地塊實施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2022年4月,三明某公司通過司法拍賣競得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并于同年10月和清流縣某局訂立補充協議,承繼原土地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清流縣某局對案涉地塊上的違法建設予以沒收后再進行拍賣,由三明某公司競得。三明某公司認為其兩次拍得同一案涉違法建筑物及地塊受損,起訴清流縣某局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和調整地塊、交付被占用的土地或采取相應補助措施等訴請。訴訟中,因對2015年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否占用案涉地塊及面積產生爭議,經當事人同意,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林敏水參與調查,經調查后出具《調查意見書》,調查意見明確“龍津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有使用清流北山A1-6地塊(案涉地塊)部分土地”。
裁判結果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系公共利益需要,災害治理案涉地塊已無法實際交付,清流縣某局應對地質災害治理使用案涉地塊范圍內的土地采取補救措施。判決清流縣某局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使用三明某公司案涉地塊范圍內的土地采取補救措施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三明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行政訴訟中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生態環境案件。法院聘請的生態技術調查官全流程參與現場勘查、收集素材、開庭審理、接受當事人咨詢、合議庭評議等各個審判環節,生態技術調查官圍繞當事人爭議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否占用案涉地塊及面積出具《調查意見書》,法院結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調查意見進行了客觀、依法分析和采納,充分發揮了生態技術調查官在案件事實查明、技術意見判斷等方面的作用,切實為當事人減輕了鑒定評估上的訟累,有效地提高了審判質量與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好地為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在行政訴訟領域的推廣作出了典型示范。
案例二
薌城法院:楊某訴漳州市某工貿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06年,楊某購入100棵羅漢松種植于其承包經營的土地。2015年至2018年間,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政府石亭街道辦事處(原漳州市薌城區石亭鎮人民政府)將石亭部分土地征收后開發作為工業區,而楊某種植羅漢松的土地位于該工業區下游。楊某認為,因漳州市某工貿公司等11家位于該工業區內的企業廢水排污,造成其種植的羅漢松死亡,遂訴至薌城法院,請求上述11家企業與石亭街道辦事處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35000元。薌城法院聘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生態技術調查官林清錦參與案件審理,多次前往羅漢松種植地進行現場勘查。技術調查官出具技術意見,排除羅漢松的死亡原因系工業廢水污染,不排除樹木長期受雨水浸泡造成樹木生長不良的可能。
裁判結果
薌城法院受案后,經過法官與生態技術調查官釋法明理,楊某主動撤回了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發揮生態技術調查官作用促成當事人撤訴的民事案件。一是通過專業化輔助做實公正與效率。生態技術調查官根據現場情況,提出羅漢松存在因雨水浸泡等其他自然因素導致死亡可能,排除羅漢松的死亡原因系工業廢水污染,法院據此引導楊某理性訴訟,令楊某主動撤訴,為11家企業減輕訟累。二是通過精準化賦能優化生態資源與營商環境。因案涉羅漢松培植經營比較粗放,技術調查官對栽培技術及病蟲害防治方案進行技術指導,為楊某提高種植成活率及生產效益提供切實幫助,協同推進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實現雙贏。
案例三
仙游法院:被告人黃某某、賴某某、龍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案發,被告人黃某某、賴某某為牟取利益在菜溪鄉附近山場挖掘觀音座蓮蕨及金毛狗蕨,并通過某平臺出售。被告人龍某某獲知后聯系黃某某,通過多平臺加價銷售,由黃某某發貨。經鑒定,查獲的涉案福建觀音座蓮42株,金毛狗45株,均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2024年3月,公安機關將扣押的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觀音座蓮移植至仙游縣鐘山鎮麥斜村森林警察林內。審理期間,仙游法院聘請莆田市農業農村局正高級農藝師原瑞芬作為生態技術調查官,經閱卷和實地技術調查,提出意見認為,本案31株金毛狗蕨及36株福建觀音座蓮蕨的移植地環境溫濕陰涼,與原生環境相似,當前所移植的福建觀音座蓮蕨、金毛狗蕨長勢良好,移植方案符合生態修復要求和生態保護要求。
裁判結果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賴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挖掘并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被告人龍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三被告人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并于2024年8月對各被告人判處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予以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野生植物,特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維護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穩定方面有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實務中,案涉植物活株如何處理,面臨的難點有:一是野生珍稀植物原生地分布廣泛,難以溯及準確地點,對案涉植物活株原地回植提出不小的要求;二是案涉植物活株異地集中移植的,其生長環境與原生環境有無差異、能否存活生長,是否符合生態修復要求,存在著專業技術壁壘。本案亮點在于,引入生態技術調查官機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活株移植、生態環境修復進行調查論證,確認了現移植方案對比原地修復,更具有時效性、經濟性、科學性、合理性,符合生態修復和保護要求。
案例四
新羅法院:被告人陳某銘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陳某銘通過架設捕鳥網及播放畫眉鳥叫聲的手段,獵捕了700余只畫眉鳥。陳某銘還向他人購買100余只畫眉鳥。其間,陳某銘將上述800余只畫眉鳥出售給全國多個省份買家從中牟利。新羅法院聘請明溪縣林業局高級工程師肖書平擔任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通過實地勘察案發轄區鳥類生長環境及閱卷核實涉案野生動物物種、價值核定等問題,對本案涉及的獵捕工具、方法認定和案涉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展開分析論證,并當庭發表《技術調查意見》。被告人當庭表示愿意繳納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銘非法獵捕、購買、銷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畫眉鳥800余只,價值總計4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銘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銘賠償因其危害珍貴、瀕危保護動物造成9只畫眉鳥死亡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金45000元。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是維系地球健康、人類福祉和經濟繁榮的基礎,畫眉鳥作為珍貴物種,在食蟲護林、播撒種子、維系生物鏈平衡、促進生態平衡等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2021年,我國對畫眉鳥的保護由“三有動物”升級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任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畫眉鳥的行為均將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系全省首例在陸生野生動物領域適用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合理確定案涉畫眉鳥價值以及野生動物資源損害,新羅法院首次在閩西南協同發展區技術調查官庫中跨市聘請專家參審,并在實踐中深化技術調查官制度的探索與適用,不僅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指導,亦為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了重要支撐。
案例五
明溪法院:羅某訴黃某、江某物權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0日,明溪縣人民政府向羅某核發林權證。2024年3月,羅某以黃某、江某在其林權證記載的四至范圍內使用了部分林地種植樹木為由,訴請黃某、江某將侵占的林地清空、恢復原狀后返還。黃某、江某辯稱其所種植的地塊是祖上傳承至今。為更好地查明爭議事實,明溪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永安市林業局森林旅游辦公室主任林敏水參與案件審理。法官協同生態技術調查官深入案涉林地進行現場勘驗,結合遙感技術、高分辨率衛星影像及實景三維,查明林權證及涉案林木四至范圍,從而確認黃某、江某種植的涉案杉樹所在地位于羅某林權證記載的四至范圍內。
裁判結果
明溪法院經審理,判決黃某、江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種植在羅某林權證四至范圍內的杉樹清除,并將林地歸還給羅某。經法官與生態技術調查官、林業工作人員多次耐心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在判決后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生態技術調查官通過技術賦能推動化解林權歷史糾紛的典型案例。山林權糾紛多因歷史檔案缺失、邊界模糊或政策變遷引發。本案中,生態技術調查官全流程參與了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訴訟環節,其依托遙感技術、衛星定位、實景三維等先進技術,清晰辨認山林界線,準確指認邊界,通過科學勘測、數據分析等手段還原歷史事實,將復雜的歷史爭議轉化為可量化的證據鏈。生態技術調查官作為專業的第三方,以客觀、中立的態度進行調查和判斷,出具的技術意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糾紛化解的成功率。生態技術調查官化解山林權糾紛的典型意義,不僅在于個案解決,更在于通過技術創新推動法治進步、社會公平和基層治理能力升級,為鄉村振興與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案例六
廈門中院:被告人陳某蘭走私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蘭明知其在日本收購的PET卷膜、聚乙烯卷膜“次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仍多次委托他人以“新品”的名義和價格辦理進口通關事宜,隱瞞貨物的真實屬性向廈門東渡海關作虛假申報。2020年2月6日和4月26日,陳某蘭以上述方式申報進口兩批次卷膜,重量分別為76.36噸和26.26噸,被海關查獲并依法責令退運。2020年4月29日,上述第一批76.36噸固體廢物退運至馬來西亞巴生港后,陳某蘭再次向天津新港海關作虛假申報走私入境。該批次貨物從天津新港海關進口后在境內銷售。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走私廢物罪對陳某蘭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廈門中院聘任廈門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陳鷺真教授擔任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其提出技術意見認為,本案中有部分塑料廢物流入環境,如按PET塑料完全燃燒,將產生大量二氧化碳,對環境造成影響;如處理不當,塑料添加劑釋放到土壤、海洋,將對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影響人類健康;塑料廢物的二氧化碳排放可通過購買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經向陳某蘭釋明上述技術意見,陳某蘭自愿向廈門市碳和排污權交易中心購買海洋碳匯11250噸,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福清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經評估認為,陳某蘭適用社區矯正。
裁判結果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蘭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將固體廢物卷膜走私入境,構成走私廢物罪。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以及主動從境外回國自首、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自愿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等悔罪表現,對其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亮點在于,針對被告人走私的固體廢物已流入環境、受損環境無法直接修復的問題,法院聘任廈門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授擔任生態技術調查官,借力“外腦”對固體廢物給環境造成的破壞性影響進行科學測算。根據該專家技術意見,被告人自愿購買碳匯,以替代性方式修復受損環境。本案是人民法院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在走私固體廢物案件中的具體實踐,對解決固體廢物走私入境后追查難、評估難、修復難問題的路徑探索,具有可借鑒意義。
案例七
涵江法院:被告人鄭某1、鄭某2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至17日間,被告人鄭某1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雇傭鄭某2駕駛船舶先后前往莆田市秀嶼區、涵江區附近海域使用電魚設備非法捕撈水產品后予以出售,獲利1090元。6月19日,鄭某1再次雇傭鄭某2駕駛船舶出海捕撈水產品,共捕撈海鱸魚等總凈重32.41千克。經鑒定,上述水產品合計價值1977元。本案審理期間,涵江法院聘請高級工程師林玉坤參與本案生態修復方案論證。生態技術調查官認為對互花米草進行除治和管護可有效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修復。
裁判結果
經涵江法院主持調解,涵江檢察院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鄭某1、鄭某2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3067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在莆田市木蘭溪沿岸涵江區域段開展互花米草除治和管護項目,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涵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1、鄭某2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判處鄭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判處鄭某2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追繳違法所得款109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漁獲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適用“除治互花米草”藍碳減量修復模式反向推進生態修復的案件,因時制宜推動司法保護與生態修復相輔相成。本案審判階段時值冬季,并非種植紅樹植物的適宜季節,不再適用傳統的修復方式。涵江法院與區自然資源局、深圳市紅樹林濕地保護基金會及技術調查官提出清除外來入侵植物互花米草的方法,以“防治外來入侵植物”,消除或減少生態系統中的負面影響因素。被告人與深圳市紅樹林濕地保護基金會簽訂《互花米草除治管護項目合同書》,涵江法院與涵江區自然資源局作為項目監督方,對項目的實施開展指導并全程監管。該案通過對外來入侵物種“減量”替代性修復反向推進藍碳保護,促進海洋生態系統提升,達到生態系統結構和總量的平衡。
案例八
東山法院:被告人林某蓮、湯某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來,被告人林某蓮、湯某玉合伙非法收購冰鮮野生海馬,晾曬成干后將海馬干制品出售并從中獲利,所得利潤進行平分。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先后查獲海馬干44875尾、318尾。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海馬干制品來源于野外種群的野生海馬,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計45193尾,核定價值3467256元,兩被告人各非法獲利80000元。后東山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蓮、湯某玉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東山法院提起公訴。東山法院聘任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生態技術調查官林國洪擔任本案技術調查官參加訴訟,針對被告人提交的《東山縣海草床生態修復項目技術服務合同》出具技術調查意見,認為該生態修復項目方案編制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有助于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同時實施過程要做好苗種選擇、定期監測、總結評估等工作。
裁判結果
東山法院經審理,兩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率先在全國探索“植草復棲+碳匯認購”替代性生態修復模式,為多樣化藍碳生態補償提供新路徑。本案技術調查官認為,海草床作為重要的藍碳生態系統,不僅為海馬、綠海龜等多種海洋生物提供關鍵棲息地,幫助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還在固碳儲碳、凈化水質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海草床實驗性生態修復及購買海水養殖雙殼貝類碳匯進行核銷的雙重替代修復方式,能有效補償修復藍碳生態系統和增強海洋生物碳捕獲力度。法院據此引導促成被告人與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簽訂《東山縣海草床生態修復項目技術服務合同》,代為履行被告人修復責任。本案通過“生態技術調查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全過程參與修復機制,既保證修復工作的專業化、規范化,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和海洋生態修復工作提供可資借鑒的新實踐樣本。
案例九
洛江法院: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檢察院訴泉州市洛江區某鎮政府怠于履行土地監管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園林公司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在洛江區某村非法占用404.65㎡土地(其中基本農田367㎡)建簡易搭蓋及水泥硬化路面。2020年4月,區自然資源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園林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并恢復土地原狀等。因其未自動履行,區自然資源局向洛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1月,洛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由某鎮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后某園林公司仍未履行退還土地等義務。某鎮政府至2024年4月亦未組織實施強制執行。2024年8月,洛江檢察院向洛江法院提起不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洛江法院聘請福建省197地質大隊工程師蘭錐德擔任生態技術調查官參加訴訟,其在現場勘驗基礎上出具了《專家調查意見》。某鎮政府亦對違建簡易搭蓋等實施了拆除。
裁判結果
洛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占用土地為基本農田,應恢復至“原種植條件”。現案涉地塊上雖有種植農作物,但《專家調查意見》也提出,局部區域存在有效土層厚度不夠、砂石含量偏高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整改。法院采納該意見,鑒于拆除簡易搭蓋及水泥硬化等已強制執行完畢,判決:責令某鎮政府在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依法繼續履行對某園林公司退還的非法占用案涉土地恢復原狀的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例。訴訟中雖然某鎮政府對違建簡易搭蓋及水泥硬化地面實施了拆除行為,并種植了農作物,但是被占用的土地作為基本農田,應恢復至“原種植條件”。為判斷該地塊是否已恢復至“原種植條件”,法院邀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生態技術調查官庫中土地礦產類方面的專家參加訴訟,并參照其出具的《專家調查意見》作出裁判。該意見后續還將指導法院聯合檢察院、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對該地塊的修復進行跟進監督。
案例十
廈門海事法院:申請人廈門市海洋發展局訴被申請人廈門市翔安區鳳翔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非訴執行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廈門市翔安區鳳翔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自2023年7月18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于廈門市翔安區鳳翔街道劉五店舊碼頭北側、劉五店港務碼頭引橋南側建設浮碼頭設施,非法占用海域面積0.0555公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規定。2023年10月8日,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罰款及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間內,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未提出復議和提起訴訟,雖繳納了罰款,但未履行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的義務。行政機關遂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該案審查過程中,因所涉浮碼頭設施占海產生的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和海域生態修復問題專業性較強,廈門海事法院依托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調查。生態技術調查官與法官一道深入案涉海域現場,通過實地勘察,對案涉浮碼頭設施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和對案涉海域生態修復展開論證、說明,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并參加案件聽證,接受當事人詢問。最終,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且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推廣后,全國海事法院中首例在涉海非訴執行案件中聘任生態技術調查官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和海域生態修復進行技術審查的案件。本案拓展了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涉海案件中的運用,在海洋生態治理領域引入專業力量,破解了海洋生態司法技術要求高、生態修復難等難點問題,利用“法官+生態技術調查官”模式,有效搭建起法律與海洋環境專業技術的“橋梁”,填補了海洋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輔助制度空白,推進了專家意見的司法轉化,使得裁判結果更具有公信力,也使得海事生態審判的專業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形成更強生態司法守護碧海銀灘之力。
案例十一
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林某武、練某云、黃某城與中國鐵路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某高鐵基礎設施段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林某武、練某云、黃某城等三農戶承包位于閩侯縣白沙鎮馬坑村近150畝田地種植蔬菜水果。2023年5月,某高鐵基礎設施段在合福高鐵距離田地灌溉溝渠上游200米處線路周邊,使用除草劑進行除草作業。后天氣連續降雨,三農戶使用下游水源灌溉農作物。5月中旬開始,周邊多名農戶空心菜、火龍果等農作物停止生長并枯萎死亡,在原土地上播種新種子,農作物均無法生長。三農戶經土地改良后,2024年初開始陸續耕種空心菜。后受損農戶向福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鐵路某局、某高鐵基礎設施段賠償損失。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高級工程師林永輝給予技術支持。在生態技術調查官的建議下,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對涉案土地種植的農作物進行農殘檢測。
裁判結果
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確定了鐵路某局、某高鐵基礎設施段對林某武、練某云、黃某城種植的農作物及農田土壤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及對損害負100%的原因力和責任,據此確定了損害金額并作出相應判決。鐵路某局、某高鐵基礎設施段上訴后,二審法院進行了調解,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鐵路審判領域法院根據生態技術調查官的技術意見認定事實的案件。主要經驗有:一是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將綠色發展理念貫徹鐵路領域司法全過程,關注鐵路沿線生態司法保護需求,深入實地了解鐵路運營對沿線生態環境的普遍影響,敦促鐵路建設運營單位及時排查整治環境污染隱患,打好鐵路沿線凈土保衛戰。二是拓展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應用領域。技術調查官制度高效解決鐵路審判領域生態類案件專業性問題,解決了鐵路沿線生態司法屬于新類型糾紛、無先例可供遵循等難題,為專家輔助人員參與鐵路沿線生態環境司法實踐提供“鐵路經驗”。
案例十二
順昌法院:被告人蘭某、陳某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蘭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陳某將某山場的馬尾松采伐。陳某委托案外人將該山場馬尾松采伐并出售。經鑒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積量49.1133立方米。案發后,蘭某、陳某主動到順昌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提出,濫伐林木影響森林的生態功能,被告人可進行替代性修復。蘭某、陳某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用于生態環境替代修復項目庫中某鄉古樹名木防護保養項目進行生態減量修復。生態技術調查官、順昌縣國有林場林業高級工程師趙兵對古樹名木保護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并制作方案。
裁判結果
順昌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某、陳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蘭某、陳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進行替代性減量修復,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決:一、被告人蘭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二、被告人陳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
典型意義
為強化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順昌法院率先構建生態環境替代修復項目庫。本案中,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用于生態環境替代修復項目庫中某鄉古樹名木防護保養項目,實現對受損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間接修復,以達到生態減量修復的目的。本案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結合馬尾松生長特點等專業領域知識,對生態損壞后果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并提出可進行替代性修復以彌補受損的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生態技術調查官以其專業技術知識對被告人選取的古樹名木保護項目制作替代性修復方案,對古樹名木存在的樹冠傾斜、土壤板結、病蟲危害等問題提出專業化、科學化技術調查意見,有效保護名木古樹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
案例十三
福建高院:北京市某科學技術研究中心與寧德市某農畜專業合作社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寧德市某農畜合作社自2012年起建設生豬養殖基地。2019年,因未重新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不達標,被寧德市蕉城生態環境局罰款52.66萬元。此后,該基地又因多次超標排放廢水,在2020年至2022年間被累計罰款46.75萬元。北京市某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合作社停止污染、修復環境、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一審法院勘驗發現,養殖場外排污水通過自然滲透和林地自凈,周邊水體和土壤未發現明顯異常。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合作社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71.75萬元、市級媒體道歉并支付律師費等5.5萬元。二審中雙方和解,約定賠償金額降至23.37萬元。法院委托生態技術調查官審查,專家指出部分行政處罰與污染事實無關,建議剔除無效數據,并認為和解金額過低,建議調整為46.75萬元。經法院組織重新調解,雙方達成新協議:賠償46.75萬元、省級報紙道歉并承擔合理費用。法院依法公告協議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后確認其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全國首例運用生態技術調查官輔助審查民事公益訴訟和解協議的案件,為類似案件提供重要示范。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必須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法院需嚴格審查協議內容。因行政機關未完整固定污染數據,無法確定被破壞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數額,二審法院通過聘請技術調查官進行專業評估,對和解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的相當性進行審查,認為和解協議金額過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此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再行協商,最終促成合理調解方案。二審法院發揮專業力量指導調解,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兼顧訴訟效益,實現生態環境修復與實質化解矛盾的雙贏。同時,該案明確了公益訴訟調解的程序標準,強化了技術調查官的專業作用,提升了賠償機制的公正性、科學性,對推動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供稿:生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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