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行業蓬勃發展的當下,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偶爾會產生糾紛。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強調一下,當矛盾出現時,有諸多途徑可供雙方解決,其中調解便是高效且平和的方式之一。
《旅游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這一法規為旅游糾紛調解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協會憑借其在消費領域的專業性與權威性,能迅速介入糾紛,傾聽雙方訴求,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慣例進行調解。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則依托行政資源,能高效協調各方關系,推動調解進程。而有關調解組織,因對旅游行業的深入了解,在調解中能給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此法規的關鍵在于“雙方自愿”這一前提。只有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調解,才更易讓雙方敞開心扉、理性溝通,達成令彼此滿意的結果。如此,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旅游經營者的聲譽,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為廣大游客營造更優質的旅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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