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外托管期間
手指骨折
誰擔責?
孩子在校外托管服務機構受傷,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巴東法院野三關法庭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因未盡到管理責任,被判承擔8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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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學校離家較遠,平日接送不便,小洋父母便將小洋托管至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2024年初的某天下午,因未到集合時間,小洋便和同學小王在可折疊乒乓球桌上打球。待到集合命令發出后,小王主動收納起球桌,小洋見狀也加入其中。
在此期間,負責人察覺到二人的行為后便大聲制止,隨后就忙于其他事務。
聽到制止后,二人便決定將球桌復原,但意外也隨之發生,因球桌底部支撐架未打開,小洋在低頭處理時,球桌突然失去平衡,砸中小洋的左手第四手指。
事發后,小洋立即被送往衛生室進行包扎處理。因傷口血流不止,當晚再次送至巴東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2024年1月24日,經宜昌中心醫院DR檢查,小洋被診斷為左手環指遠節指骨末端骨折,共花費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15000余元,其中該校外托管服務公司墊付費用近一萬元。
小洋受傷后,其父母認為校外托管服務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且在受傷后消極應對,救治不及時,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校外托管服務公司支付相應賠償費用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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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本案小洋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屬于其他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毙⊙笤诒煌泄芷陂g,被告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對小洋負有教育和管理職責。而案發當天,小洋和小王獨自收納乒乓球桌,因負責人管理疏忽,未能及時發現收納行為,且在發現收納行為后,僅口頭制止而未及時給予幫助或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阻止此行為,從而導致小洋左手手指骨折。小洋受傷后,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未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聯系小洋父母,且未及時安排小洋進行DR檢查,以致小洋具有隱匿性的傷情23天后才得到救治。在此次事故中,該校外托管服務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和高度注意義務,對小洋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小洋和小王獨自收納可折疊乒乓球桌的行為雖然是善意舉動,但該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且事故發生時,小洋已滿11周歲,對自己的行為應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且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小洋對此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某校外托管服務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酌定小洋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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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校外托管服務機構對未成年人承擔著教育、管理職責,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完善機構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預測能力和監管力度。同時當未成年人正在進行危險行為時,要及時采取相應行動來制止其的危險行為;當未成年人受傷后,要及時帶其就醫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和合理注意意識,合理預測和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從而規避危險。其監護人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力度,幫助其排除一些危險因素,引導其樹立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與加強風險辨別能力,避免發生危險和損傷。
| 來源 : 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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